【逃犯條例】警方認使用布袋彈/橡膠彈鎮壓示威者 被射中可造成大量出血、骨折

文: 王庭芝
2019.06.12

今日民陣發起罷工罷市罷課,大批市民響應,集結於金鐘政府總部外和立法會大樓附近,於下午4時,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會見記者交代事件,警方將事定性為「騷亂」,又稱使用暴力的示威者為「暴徒」,警方表示在騷亂期出動過的武器包括警棍、胡椒噴劑、布袋彈、橡膠彈及手擲催淚彈。

5年前的佔中運動期間,「928」當日警方曾經向示威者施放催淚彈,於今日下午的罷工集結期間,警方指立法會附近的示威者剛向警務人員投擲雜物及磚塊,基於現場警務人員的生命受到嚴重威脅,警方決定使用武力守住防線,除了催淚彈,亦使用到警棍、胡椒噴劑、橡膠彈和布袋彈,期間多名示威者受傷。

布袋彈又稱為沙包彈,彈頭是布袋包住鉛砂,重量40g,以霰彈槍發射,通常用於防暴鎮壓、驅散人群,射程520米,由於接觸面較大,而較低對目標造成的傷害降低,一般不會致命,但仍有機會對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可導致骨,被打中眼部亦可致盲

(網上圖片)

橡膠彈亦屬常見防暴武器之一,可配合步槍使用,由於子彈材質較軟,不容射穿身,一般不會對目標構成永久性傷害,但同樣有機會對人體造成重擊,造成大量出血威力與布袋彈相約。

(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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