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啲演唱會飛一向好難撲到,如果萬一買咗飛之後,臨時有事去唔到,好多人都會試吓上網賣咗佢止蝕;又或者公開售票買唔到飛嘅你,都會不時上買賣網,睇吓會否有人放飛……但有無諗過,咁樣買賣演唱會飛嘅雙方,其實有無犯法嘅呢?有無諗過:原來紅館係唔受黃牛飛條例所規管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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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網上轉售紅館演唱會門票牟利,然後約買家喺表演場地外交收,其實算唔算犯法呢?根據陸偉雄大律師所講,監管炒賣表演黃牛飛嘅法例,原來係《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6(1)條:「於公眾通道或有關場所的入口大堂或引道售賣、或要約出售該等門票,即屬違法」;但由康樂文化事務署及民政事務總署管理嘅場所,原來係得到豁免嘅,例如紅磡體育館、伊利沙伯體育館及政府大球場,就唔適用於呢條「黃牛飛」條例。至於點解係咁?陸律師估計係因為紅館、伊館及大球場,本來係體育場館,並非娛樂場所作表演之用,所以當初並無受到《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所規管。所以喺紅館外交收炒賣演唱會飛,原來唔可以當係犯罪行為。
喺網上轉售紅館演唱會門票牟利,然後約買家喺紅館外交收,根據陸偉雄大律師所講,原來唔可以當係犯罪行為。
原來規管炒賣表演黃牛飛嘅《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並唔包括紅磡體育館。
其他康文署管理嘅場所,包括伊利沙伯體育館及政府大球場,原來都係獲得豁免。
text/Joyce
photo/HKET圖片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