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日前於立法會會議上提出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明確指出放走或遺棄動物因而對該動物造成不必要痛苦,例如將淡水魚類或龜放生到不適合生活嘅海中,係殘酷行爲,即屬犯罪,並針對殘酷對待動物行為提升罰則,以加強阻嚇力,局方估計喺今年年底或明年初可以將法例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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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指出過去3年期間,漁護署一共接獲14宗涉放生動物嘅投訴,冇人因涉及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而被捕。署方有派人到放生熱點巡查,同時於碼頭、郊野公園等派發及張貼海報以作宣傳及教育公眾。
政府亦計劃試驗透過推廣科學嘅增殖放流行動,以進一步減少傳統嘅放生行為。漁護署會將邀請宗教團體和漁民團體,一同探討讓公眾參與由政府策劃及進行嘅增殖放流活動,並且透過教育宣傳,希望引導市民以參與科學嘅增殖放流活動,或其他善行代替傳統放生活動。
Text/ Bee
Source/ 立法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