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幫手找失主,反被網民「取笑」?早前有港女網上發帖,指自己早前在路邊執到2張$100鈔票,但她拒絕透露拾獲地點,只是在文中表示「講啱地址約交收」。帖文一出,隨即在網上掀起熱論,有人亂猜地點,也有心水清網友直言失主不可能說出具體位置,笑言「如果知道自己邊到跌就唔叫跌野,叫揼野啦」!
最近Facebook群組「香港失物報失及認領群組」上,一名港女在網上發帖尋找失物主人,指在(23日)早上8時半左右在路邊「執到200蚊 講啱地址約交收」,要求失物主人說出跌錢地點以便核實身份,隨後她上傳1張照片,照片只拍到2張面值$100鈔票、地上的磚路和坑渠。
不少網民看到帖文後,紛紛亂猜跌錢地點,「屯門」、「大埔」、「中環皇后大道中1號」、「佐敦,土地審裁處附近」、「九龍」,當中更有部分網民笑稱「灣仔駱克道富士大廈後梯」、「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上」。
但也有心水清網友認為找到失物主人的機會相當渺茫,直言「$200蚊…可能跌左都未必知」、「冇人會知自己跌咗錢」、「跌左點知邊度跌…」、「如果知道自己邊到跌就唔叫跌野,叫揼野啦」,並建議樓主將這筆錢捐出去,或是交至附近警署,「全部捐了吧」、「捐去做善事吧」、「吾(唔)想自己用,拎去比執紙皮長者啦. 每個長者比50元」、「直接交去附近警局啦」。
事後樓主在留言中回覆指,當日在原地等了很久,還是沒有等到物主回頭找錢,最後她只好將這筆錢交至警署,當時警方表示3個月內無人認領可回去領取,但樓主表明「唔會要 我叫警察捐咗佢」。
樓主做法獲網民大讚「好人好事」、「呢個群組,位位咁善良」。事實上,在香港拾遺不報是違法行為,把財物據為己有即屬犯法。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任何人犯盜竊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