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協將加強打擊濫用公屋,12月1日起,非經常持續居住的定義,將修訂為三個月,被終止租約的租戶將被禁止在五年內再次申請公共房屋。此外,房協推出優化「富戶政策」措施,將於明年4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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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協表示,轄下共有約三萬個出租屋邨單位,將分短、中、長期三個階段實施新措施。短期措施主要即時提升打擊濫用公屋的力度,包括縮短丟空或非持續居住的期限至三個月。
因作出虛假陳述、違反租約條款等而被終止租約的房協前公屋租戶及其在租約內已年滿十八歲的家庭成員,由終止租約翌日起計五年內,會被禁止再次申請公共房屋。
因為未能符合「轉換戶主政策」或在「富戶政策」下須遷出單位的租戶,若有暫時住屋需要,可向房協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在新措施下,暫居期上限將由現時十二個月縮短至四個月。暫居期間房協亦不會重新評估其資格。房協正與地政總署商討使用有關物業查冊系統的安排,將主動查核租戶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優化「富戶政策」
中期措施包括擴大「富戶政策」涵蓋的租戶的涵蓋範圍至所有簽訂新租約的租戶,包括但不限於現有租戶因「轉換戶主」給配偶或透過「調遷單位」,例如因重建、寬敞、擠迫及「三代同堂長幼共聚居住計劃」等原因而簽訂的新租約。
住戶須每兩年申請是否擁有香港物業
在新措施下,所有已簽署附有「富戶政策」條款租約的租戶,由租約生效開始須每兩年申報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若期間租戶家庭狀況有變,不論其居住年期,須每兩年申報住宅物業、資產及入息。新增措施亦規定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包括簽訂任何協議),必須於一個月內向房協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租戶必須遷出其單位。租戶須每兩年申報有持續居於單位,並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例如沒有將單位分租或轉租;沒有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或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等。
租戶須授權房協向政府部門及公營或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確保租戶是否仍然符合居住資格。長遠而言,房協會研究將「富戶政策」涵蓋至轄下所有出租屋邨住戶。
text / Tracy
photo / 經濟日報圖片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