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急病令一個家庭遭逢巨變。台灣一對夫婦結婚10年育有一兒,丈夫卻在4年前不幸中風,四肢癱瘓長年臥床,妻子終在最近無法忍受,決定申請離婚,並提出兒子由她撫養,丈夫只好答應,但提出一個最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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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台灣媒體報道,女子小萱(化名)跟阿國(化名)在2014年9月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兒子。男方在2020年不幸腦幹出血中風,身體情況一直沒有好轉,導致四肢癱瘓、失去行為自主能力,且因吞嚥困難和嚴重發音障礙,以致無法用言語溝通等,起居生活完全依賴看護照顧。期間他住在屏東,妻子則住在高雄,雙方分居4年多,兒子由女方及其家人照顧,最近她決定向法院申請離婚,並爭取兒子的撫養權。
丈夫同意離婚提一要求
對此,男方代理人在庭上表示,他對妻子主張的事實無意見,亦同意離婚,僅希望未成年兒子不要改隨母姓,假如妻子日後改嫁,希望監護權改為歸他。
法官經審理後,認為男方的病情已造成夫婦雙方共同生活的障礙,並危及二人婚姻情感維繫,且男方疾病難以治癒,不宜他們繼續共同生活,故批准二人離婚,女方亦在庭上答應前夫的要求。
據當地法例第105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夫婦其中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另一方才能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若因身體或健康有障礙,不宜令其繼續共同生活時,離婚申請同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