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女疑來港無牌駕駛 最後只罰呢個數 ?中港網友齊鬧爆:罰得太輕

文: 黃樂恩
2024.06.26

香港無牌駕駛罰太輕?早前有小紅書用戶上傳了一張照片,信中內容疑似由香港法院發出的判決書,指事主曾於去年在香港被多次檢控「駕駛時無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早前法院已宣判罪名成立,事主被判罰款及監禁,不過網民看後都認為判罰過輕,質疑其阻嚇力不足,紛紛留言「判得真輕」、「香港罰得太輕」。

有內地女在小紅書以「香港無駕駛證駕駛車輛刑罰」為題發文,她上載了一張疑似由香港法院發出的判決書,並在帖文中引用了香港的《道路交通條例》,「干犯『協助及教唆他人無牌駕駛』或『容許他人無牌駕駛』的罪行,罪成可罰款5千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則可罰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從她上傳的照片見到,相中信件疑似是法院發出的判決書,下方印有警務處處長印章,信件內容指出有駕駛者曾於去年9月16日、19日期間,分別在將軍澳培成路和佐敦德成街被檢控「駕駛時無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目前上述交通投訴的法庭訴訟程序已完結,上月20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1. 監禁7日,罰款$1,000及停牌12個月;2. 監禁14日與控罪1同期執行,罰款$1,000及停牌18個月」。

但大部分網民看後都認為判罰過輕,紛紛留言直斥「無牌仲開車出街」、「罔顧其他人安全,一定要罰重啲」,同時對於女事主發文目的感到不解,質疑她此舉是否裝可憐,「你要我們可憐你嗎?」、「你都幾過份,害己害人」、「抵死啦最好坐監」。不過,由於帖文以及信中內容並未清晰交代完整事件,有網民推測女事主很可能只是車輛保險過期。

提提大家,任何駕駛者向他人出租或借出車輛時,必須確認對方是否持有有效駕駛執照(包括租車公司),否則即干犯「協助及教唆他人無牌駕駛」或「容許他人無牌駕駛」的罪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2條,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即 $5,000)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第3級罰款(即 $10,000)及監禁6個月。

來源:小紅書HKL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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