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敞戶調遷|七口家搬剩一人 變寬敞戶收回特大單位 公屋港男大屋搬細屋提1要求惹議

文: 程家健
2024.06.29

一個人都可以住大公屋單位?一名港男發文訴說,原本一家7口同住觀塘公屋,現在只剩他獨居,房屋署要求收回現住單位,他疑惑可否調遷到230呎單位,引起網民熱議,有人批評他妄想,但都有網民指不無可能。

同場加映:

一名男網民本周三(26日)在Facebook群組「公屋討論區」中發文,表示一家7口本身居住觀塘「最大公屋單位」,但現在只剩他一人獨居,房屋署要求收回現住單位,並向他分配一人單位,他遂詢問網民:

「大屋搬細屋,房署現要收回,可唔可以攞到230呎單位呢?」

網民:可向房署主任提出要求

帖文曝光後,有網民批評事主的想法是天方夜譚,指230呎已是2至3人單位,認為他不可能獲派如此大單位。但都有網民指視乎是否同邨調遷,以及屋邨最小單位的面積,如最小單位是230呎,也是有機會「一個人住大屋」,另有網民建議向房屋署主任提出要求。

單位面積太大或被優先處理 拒絕編排可被終止租約

租戶在承租單位後,若因家庭成員遷出、離世、結婚、移民等原因而刪除戶籍,使餘下的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面積超逾既定的編配標準,便成為「寬敞戶」。現時租約條文已規定,倘成為寬敞戶,租戶須遷往房委會認為居住面積符合其家庭人數的公屋單位。房委會會分階段處理寬敞戶,首先處理「優先 處理寬敞戶」個案,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據家庭人數居於超逾以下室內樓面面積而沒有長者或殘疾成員的租戶會被界定為「優先處理寬敞戶」。現行 寬敞戶標準及「優先處理寬敞戶」界限詳情如下: 

「優先處理寬敞戶」可獲編配最多3次位於原邨或所屬區議會分區內其他屋邨的單位,倘住戶不合理地拒絕接受所有3次編配,會被終止租約。

每人最少7平方米居住面積

根據房委會資料,房委會根據租戶的家庭成員人數,並以平均每人不少於7平方米室內樓面面積的標準編配公屋單位。現時公屋單位共有4種標準設計,以「室內樓面面積」計算,分別為1至2人約14平方米(約150呎),2至3人約21平方米(約226呎),3至4人約31平方米(約333呎),以及4至5人約35平方米(約376呎)。自2006年起,房委會所有公屋項目的單位均採用此標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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