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戶主|離婚後前夫搬走 婆媳繼續同住公屋 奶奶入老人院新抱欲補上做戶主

文: 程家健
2024.07.13

離婚後婆媳一般不再往來,不過一名港女在離婚後繼續與奶奶同住公屋,且10年來悉心照顧奶奶,最近奶奶因病入住老人院,希望把單位戶主轉移給前新抱,但查詢後發現有重重阻礙,令其相當困擾。


同場加映:

一名女網民本周三(10日)在Facebook群組「公屋討論區」中發文,表示身邊一名女友人與丈夫結婚後,夫婦倆跟奶奶同住公屋,奶奶為戶主,事主也在婚後加名到公屋戶籍。

離婚仍與奶奶同住

數年後夫婦倆離婚,前夫搬走另組家庭,事主則仍然跟奶奶同住,公屋亦未有除名,或向房屋署申報離婚。二人雖然不再是婆媳關係,但10年來關係仍很親密,她亦照顧得奶奶無微不至。

最近年邁奶奶身體出現狀況需要入住老人院,她希望把公屋單位留給事主,前夫雖然仍有戶籍,但他知道事主照顧得母親好好,故沒打算拿回公屋,事主便疑惑以自己的身分,可否把戶主轉成自己,並著女友人為她發帖請教:

「我朋友想問吓間公屋係咪可以轉佢名?我朋友係咪必須要除名之後,自己再重新入紙申請?如果家婆百年歸老,間屋係咪只可以留畀佢前夫、唔可以轉我朋友名?其實我已經同呢個朋友講咗間公屋應該唔會可以轉佢名,所以喺度諮詢吓大家意見,可以畀多啲訊息朋友知道。」

網民:家婆肯轉係可以 VS 只會轉直屬

帖文曝光後,有網民指目前應先把前夫戶籍刪除,再由奶奶申請轉戶主,相信事主可以轉為戶主。但有網民表示戶主只能轉給直系親屬,加上她離婚已10年卻從沒申報,已有向房屋署隱瞞之嫌,「冇報房屋署婚姻狀況,已經係欺詐」、「已冇關係,點可以轉畀前妻?」、「離婚冇報咪即係虛報資料」、「已經離咗婚,實際上就已經冇戶籍,又點會轉到名落你朋友度?」。

離婚需通知房屋署

根據房屋署資料,租戶在入住公屋後,若家庭狀況有所變更,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並根據現行政策和程序作出相關的申請,以便更新有關記錄。

針對前夫仍有戶籍但未有在單位居住,若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無特別理由而長期不在單位居住,房委會便會發信給他,闡明由於他長期不在該單位居住,因此將會被取消戶籍。若該外住者在一段合理時間內(通常為期1個月)仍無回應,戶主會獲邀辦理删除戶籍的手續,及出示他所持的租約以便作出更改。已刪除戶籍人士日後一般不可恢復戶籍。 

拆解戶主變更規限

至於戶主變更方面,如公屋戶主去世或遷出,單位的租約可無條件地批予在單位內居住亦是認可成員的戶主配偶;倘若戶籍內並無戶主的在生配偶,有關的租約亦可批予在單位內居住的其他認可成員,但他們須接受「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包括入息及資產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以釐定他們批出新租約的資格及應繳的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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