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戶主欲加繼子入戶籍!網民急勸離婚隨時被逼瞓街!附房署繼子女加戶手續限制

文: 梁雪盈
2026.09.08

【公屋熱話 / 公屋加戶 / 公屋戶籍變更 / 公屋離婚管養權】公屋加戶看似簡單,原來背後隱藏重大法律與戶籍風險!近日有公屋戶主在 Facebook 群組發帖諮詢,指自己與妻子婚後想將未滿 18 歲的「繼子」加入現有公屋戶籍,並詢問審批時間。怎料留言區大批網民追問下,發現戶主本身並無親生子女!網民隨即揭開房屋條例隱藏細節急急勸阻,直指一旦未來夫妻關係有變,戶主隨時「屋又無、人又無」落得瞓街下場!

戶主發帖求問公屋加「繼子」戶籍!一句話驚揭內情

公屋戶籍變動關乎一家人的居住權利。日前有公屋戶主在 Facebook 發文求助,詢問「如果夫妻兩人已入住公屋有戶籍,加一個 18 歲以下孩子入戶籍,申請需要多久?」 

起初不少網民以為是新增親生子女或外孫,紛紛給予建議。但在網民進一步追問下,樓主卻淡然回應「繼子。我是戶主,我自己無親生子女。」意即該名未成年孩子是妻子與前夫所生。這句內情瞬間在群組內引發巨浪,數以百計的網民湧入留言區勸阻樓主「千萬不要加」

網民剖析條例盲點急勸:加難除易!小心隨時被逼瞓街

大批網民指出,雖然出於善意照顧家庭,但無血緣關係的「繼子女」入戶隱含極高風險。網民指出,公屋政策講求「人數優勢」與「撫養權」!若日後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妻子擁有未成年繼子的撫養權,按照房署條例「公屋資源優先照顧擁有撫養權及佔多數人數的一方」,屆時母子二人佔 2 人,戶主僅得 1 人,戶主極可能被要求遷出單位!

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的官方政策指南《第八章: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屋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

  1. 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倘租約內並無其他認可住客);或
  2. 包括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 )的一方;或
  3. (就共同管養權個案而言)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如適用)。

而離婚後沒有獲判子女管養權或戶籍內沒有認可住客選擇與其共住的單身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有網民留言警示小心「東張」真人真事重演,直言「加難除易!睇吓東張西望啲個案,戶主一加配偶同繼子女,成功後配偶鬧離婚,子女跟佢,戶主被趕走後悔都冇用!」、「到時佢哋母子二人搶你公屋,你一殼眼淚,寧願連女人都唔要都唔好冇咗間公屋!」

▼網民留言▼

房署《戶籍資料變更》:繼子女加戶手續與條例限制

根據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的現行公屋政策規定,若繼子未滿 18 歲,其生母(即現時妻)為戶籍內認可成員,技術上可申請加戶。但擬加戶的18歲以下繼子女,其法定管養權(撫養權)必須屬於現時已在公屋戶籍內的親生母親,並必須提交以下 3 項證明文件

1. 子女出生證明書或身份證明文件及關係證明文件副本

2. 子女管養權、領養或監護人的判令/委任文件副本(如適用)

3. 如子女居港未滿7年,須附印有首次獲准入境日期的單程證/旅遊證件/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而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如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況引致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時,戶主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若未獲批前私自安排無戶籍親友同住,會被視為濫用公屋資源,嚴重者房署有權終止租約收回單位!

資料及圖片來源:Facebook@公屋討論區、Canva圖片、房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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