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援殘疾人士及照顧者,政府宣布把以下4項經濟援助計劃恆常化,包括「為低收入家庭護老者提供生活津貼計劃」、「為低收入的殘疾人士照顧者提供生活津貼計劃」(兩項照顧者津貼計劃)、「嚴重殘疾人士特別護理津貼計劃」及「為獲聘於有薪工作的高額傷殘津貼領取者提供津貼以聘請照顧者計劃」。
上述援助計劃恆常化後,兩項照顧者津貼計劃的每月津貼額會由2,400元增至3,000元;「嚴重殘疾人士特別護理津貼計劃」的每月全額津貼會由2,000元增至2,500元;「為獲聘於有薪工作的高額傷殘津貼領取者提供津貼以聘請照顧者計劃」的每月津貼額為5,000元。
因應兩項照顧者津貼計劃恆常化,在職家庭津貼(職津)計劃將不再把相關津貼計算為入息。新安排將適用於2023年10月1日或以後提交的職津申請。
社署已從6月起分批發信予護老者/殘疾人士照顧者或殘疾人士,邀請合資格人士提出申請。申請人須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所需文件郵寄或親身交回社署照顧者津貼組(地址:香港灣仔愛群道44號戴麟趾夫人訓練中心4樓404室)。社署會於審批完成後盡快通知申請人有關申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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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低收入家庭護老者提供生活津貼計劃
申請資格
- 受照顧長者,須居於香港,以及於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經社署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被評定及建議為適合社區照顧服務及/或院舍照顧服務,並仍在中央輪候冊輪候資助長期護理服務(即院舍照顧服務及/或社區照顧服務);
- 在申請及領取津貼期間,受照顧長者須居於社區及沒有使用任何院舍照顧服務;
- 護老者須有能力承擔照顧的責任,並為受照顧長者每月提供不少於80小時的照顧時數;如照顧超過一名符合上述條件的長者,則須每月提供合共不少於120小時的照顧時數;
- 護老者須為本港居民及居於香港,並與受照顧長者沒有任何形式的僱傭關係;
- 護老者須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或長者生活津貼或以照顧同一名長者申領社署轄下「為低收入的殘疾人士照顧者提供生活津貼計劃」的生活津貼;及
- 護老者須屬低收入家庭,即護老者及與其同住家庭成員的家庭每月入息須不超過相關住戶人數的指定入息上限(請參考下表),資產並不計算在內。
申請手續
- 社署會根據中央輪候冊的資料,於2023年10月開始發信予在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輪候資助長期護理服務而沒有使用任何院舍照顧服務者,並仍在中央輪候冊上的長者,邀請其護老者申請參與護老者津貼計劃。
- 每名獲邀參加護老者津貼計劃的受照顧長者只可由一位護老者提出申請及領取津貼,若同一位獲邀長者有多於一位護老者,他們須自行協商由哪一位護老者提出申請及領取津貼。
- 申請人須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所需文件,寄回(以郵戳日期為準)或交回社署照顧者津貼組:
- 照顧者及與其在香港同住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
- 受照顧的殘疾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
- 照顧者填寫的「款項付予銀行授權書」(GF 179A)正本;及
- 照顧者的銀行簿或月結單第一頁副本。
為低收入的殘疾人士照顧者提供生活津貼計劃
申請資格
- 受照顧的殘疾人士,須居於香港及現正輪候社署任何一項指定的康復服務或教育局的特殊學校寄宿服務或醫院管理局的療養服務;
- 在申請及領取津貼期間,受照顧的殘疾人士須居於社區及沒有使用任何院舍照顧/特殊學校寄宿/療養服務;
- 照顧者須有能力承擔照顧的責任,並為受照顧的殘疾人士每月提供不少於80小時的照顧時數;如照顧超過一名符合上述條件的殘疾人士,則須每月提供合共不少於120小時的照顧時數;
- 照顧者須為本港居民及居於香港,並與受照顧的殘疾人士沒有任何形式的僱傭關係;
- 照顧者須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或長者生活津貼或以照顧同一名殘疾人士申領社署轄下「為低收入家庭護老者提供生活津貼計劃」的生活津貼;及
- 照顧者須屬低收入家庭,即照顧者及與其同住家庭成員的家庭每月入息須不超過相關住戶人數的指定入息上限(請參考下表),資產並不計算在內。有關家庭每月入息的計算方法請參考附件的「收入申報指引」。
申請手續
- 社署會於2023年10月開始,發信予現正輪候經由社署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指定的資助住宿照顧服務/日間康復訓練服務或教育局的特殊學校寄宿服務或醫院管理局的療養服務的殘疾人士,邀請其照顧者申請參與津貼計劃。邀請信內會夾附申請表。
- 每名獲邀參加津貼計劃的殘疾人士只可由一位照顧者提出申請及領取津貼,若同一位獲邀的殘疾人士有多於一位照顧者,他們須自行協商由那一位照顧者提出申請及領取津貼。
嚴重殘疾人士特別護理津貼計劃
申請資格
- 提出申請時,年齡在60歲以下並正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高額傷殘津貼;及
- 在社區居住,並符合相關每月家庭入息規定[即申請人及其在港同住家庭成員的家庭每月入息不超過相關住戶人數的入息限額,而資產則不設限制。
申請手續
- 符合資格的人士可提出申請。申請人如未滿18歲,或經醫生證明身體/精神狀況不適宜作出聲明,應由現時獲社會福利署(社署)核准代其申領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父母/監護人/受委人提出申請。
- 申請人/監護人須將填妥的津貼計劃申請表連同下列所需文件(提出申請時,毋須遞交相關的入息證明文件),寄回或交回社署照顧者津貼組: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及監護人/受委人之香港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只適用於申請人為18歲以下或經醫生證明身體/精神狀況不適宜作出聲明;而由社署社工作為監護人/受委人提出申請則毋須遞交此文件)。
為獲聘於有薪工作的高額傷殘津貼領取者提供津貼以聘請照顧者計劃
申請資格
- 正在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高額傷殘津貼(經醫生評估為精神狀況不適宜作聲明者除外);
- 已獲聘於有薪工作(不包括自僱人士或在家中工作人士),每月工作入息須不少於7,575元及不超過30,300元;及
- 從事有薪工作而親友未能提供照顧,並僱用全職照顧者協助其往返辦公地點(不包括以其家居作為工作地點)及/或在該處的活動(包括日常生活照顧)。
申請手續
- 社署會發信予正領取高額傷殘津貼的人士,邀請符合津貼計劃資格的人士提出申請。如申請人未滿18歲,須由現時代其申領高額傷殘津貼的父母或監護人代為申請。
- 申請人/監護人須將填妥的津貼計劃申請表連同下列所需文件,寄回社署照顧者津貼組: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申請人未滿18歲);
- 申請人獲聘工作證明及相關入息證明文件;
- 受聘照顧者的僱傭合約及相關簽證副本;及
- 受聘照顧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旅遊證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