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施政報告提出,將成立「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定出劏房居住環境最低標準,研究取締劣質劏房。社區組織協會(社協)建議政府用兩年時間,進行立法及全港劏房登記工作,並提出8項標準,以定義劣質劏房,包括單位處於「三無」大廈、人均居住面積少於7平方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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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報告宣佈成立工作組,深入研究劏房最低標準。社協表示歡迎,又建議政府先定義劏房最低標準,並針對定期識別低於標準的劏房單位(「劣質劏房」),以立法方式作出相應行動及取締時間表,用兩年時間,進行立法及全港劏房登記工作,並在5年內,全面展開取締籠屋、板間房及劏房工作,助基層住戶脫離惡劣環境。
參考香港公共房屋的編配、擠迫戶標準及聯合國對適切居所標準,社協建議單位出現以下8項情況的其中3項,即可定義為不符合「劏房最低標準」的劣質劏房單位:
居住面積 ——
- 1 人居所面積少於 7 平方米,二人或以上人均居所樓面面積少於 5.5 平方米
- 該屋宇單位內有 5 個或以上的分間樓宇單位
單位設施 ——
- 沒有將廚房及廁所分隔、洗浴設備或沒有提供廚房、廁所及洗浴設備
- 沒有空氣流通系統或沒有開了可以透氣的窗
建構安全 ——
- 居所內出現石屎剝落、滲水等單位安全問題
- 該建築物出現消防或結構安全問題,或屋宇署/有關政府部門曾發出修葺令/工程改善令等,又未改善
租金水平 ——
- 租金超乎差餉租值 1.5 倍
樓宇管理
- 該分間樓宇單位處於三無大廈(無成立法團、無物管公司、無業主/居民組織)內
居民可獲搬遷津貼
執行機制方面,社協建議,不符合「劏房最低標準」的劏戶,將會被評定為「劣質劏房」,有 6 個月改善工程期,如 6 個月仍未改善,不可再作出租,直至該單位不再被評定為「劣質劏房」;如違反者,即屬犯罪,罰則可參考《床位寓所條例》,例如一經定罪,可處不超過第 5 級的罰款及不超過 1 年的監禁,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日(不足一日亦作一日計算),另處不超過$5,000 的罰款。
居於不符合「劏房最低標準」的「劣質劏房」之住戶,法例實施前簽的租約,可在租約正式完結後搬離,如在法例生效後簽的租約,租戶可提早解約。如工程需要租戶搬走,或該劏房被界定為不可以再出租,業主/二房東必須退回按金,租戶並可獲取政府搬遷津貼(1 人$5,000 元,2 人$7,500,3 人$10,000,4 人或以上$12,500)。
社協建議,已申請公屋者,以及收入和資產合資格申請公屋者(包括家中沒有香港居民的成人兒童及青少年),可同時選擇獲安置入住過渡性房屋或簡約公屋。收入及資產輕微超過公屋申請資格者,又無家可歸,可由社工審批是否可以酌情入住。
text / Tracy
photo / 社協、經濟日報圖片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