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維修|「鄰邨籃球場」距離10分鐘路程 業主嘆無份用卻被迫出錢維修

文: 程家健
2024.03.28

租置計劃之下,公屋單位業主要分擔公共設施維修費用。小瀝源廣源邨有業主就不滿一個離開屋邨10分鐘路程的籃球場一般由鄰邨居民使用,但就由於公契問題,業主變相要為鄰邨負擔起維修責任,有業主為此大嘆不公,但在公契難改之下,維修責任亦只好「硬食」。

HOTYV節目《一線搜查》報道,公共屋邨的設計原是出租單位,屋邨維修本應由房屋署負責。然而在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下,屋邨內公共設施的維修責任需要由已購入其公屋的業主和房屋署共同承擔。承擔屬於自己的責任當然沒有問題,問題是這些設施維修責任與業主關係不大,例如斜坡、天橋、樓梯等共享空間。混合業權模式導致的權責不清及管理混亂,往往令屋邨管理和維修責任出現不公平。

 

 

離10分鐘路程 籃球場所維修仍要業主負責

以2001年納入租置計劃的沙田廣源邨為例,廣源邨法團主席李賢珍指出,整棟停車場及街市,房屋署已售給領展,無論收租或管理也屬領展所有,唯獨頂層的天台球場維修卻要廣源邨的業主「夾錢」處理。同時,李賢珍亦指除了這個天台球場之外,另一個距離廣源邨約10分鐘路程,鄰近的海關宿舍、康林苑、廣林苑的籃球場,原來也歸廣源邨的業主管理。但這些籃球場不單只是廣源邨的居民使用,甚至其中一個籃球場現時借出了給康文署太極班或志願團體使用,其餘時間就繼續封閉,變相廣源邨居民不能隨意享用設施。

有沙田廣源邨業主就籃球場的管理及維修責任向房屋署查詢,希望由房委會回收管理,房屋署卻回覆「難於實行」,並指回收籃球場的管理權需要修改大廈公契條款。根據現時《建築物管理條例》,業主如對公契條款有意見,必須獲屋苑100%業主同意,方可通過修改。

 

 

沙田法團聯席秘書長祝慶台接受節目訪問時表示,籃球場是政府的康樂場地,現將這些康樂場地交予私人管理,房署應該主動承擔一些角色。

房署代表參與度低 法團嘆難管理

租置計劃的屋邨會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由購買者自行共同管理;如該屋邨仍有出租單位,房屋署會派遣代表加入,代表擁有業權的房委會。不過祝慶台指,在業主立案法團開例會時,房屋署的代表多數只是旁聽,很少發言,參與度極低;而且在開大會時,房屋署的代表會投棄權票,或者不投票。祝慶台反問:「如果全部業主都是『不發言、不投票、投棄權票』,屋邨如何管理?」

製作組翻查資料,發現過往的會議紀錄中,房委會多次提到對屋邨日常管理事宜一般會保持中立。祝慶台表示,保持中立可以提供適切的幫助及尊重;房委會提供相關資訊業主,並不是影響業主的決定,而是幫助業主的決定。因此房委會採取不理會的態度,不代表尊重業主,而是不負責任。

事實上,不少立法會議員都關注到租置計劃管理及維修責任的問題。去年5月的立法會會議中,有立法會議員提出「正視租置公屋管理及維修責任」議案,多名議員都促使政府正視這個問題。議案最後獲得通過,房屋局隨之亦提供進度報告,指會積極、主動參與屋邨管理及投標書評審。然而,祝慶台表示,自己訪問過不少屋邨法團,他們都表示議案通過後沒有任何改變。

在租置計劃下,政府有為每個屋邨設立維修基金,每個出售單位都支付了一萬四千元的維修補貼費,不過對法團而言,除了有維修墊底費外,其實都希望未來房委會能以業主身份,積極參與屋邨事務,在重要議題上提供支援,共同解決租置計劃引伸的管理及維修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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