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未能繼承養父母遺產,與「姐姐」對簿公堂。內地一名30歲男子在10歲時淪為孤兒,幸獲7旬夫婦好心收養,惟因雙方無實質領養證明,以致兩老離世後他未能繼承百萬元遺產,並為此與養父母的親生女兒對簿公堂,結果敗訴。爭產事件惹網民熱議,有人對判決表示認同,指養父母已照顧他十多年,認為他應該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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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內媒報道,現年30歲的郭甲原本姓王,出生於貴州貴陽一個普通家庭,因父母相繼病逝,10歲時淪為孤兒,他曾在2005年1月向媒體表達願望:「幫我找個願意收養我的家吧,我一定乖乖地聽話,我會做飯、洗衣服......」當地一對7旬夫婦因女兒郭乙在數年前結婚搬走後感到孤獨,看到報道後覺得他很可憐決定收養,並改名為郭甲,「姐姐」郭乙則比他年長29歲。
由於年齡差距大,郭甲到郭家後稱養父母為祖父母。夫婦二人向相關部門遞交領養、轉學、改名等申請,戶籍資料顯示,郭甲改名後以兩老的孫子入戶,然而雙方只有同住證明,並無實質領養證明。
女兒財產轉自己名下
直至2021年2月和9月兩老相繼離世,兩人的一次性撫卹金和喪葬費共54萬多元,並留下一套房屋、82萬元存款,但未留下任何遺囑,「姐姐」即將父母名下的財產轉移至自己名下,並在2022年要求郭甲搬走。
郭甲遂在去年11月提出訴訟爭奪養父母遺產,表示:「自己被收養後,一直與郭某夫婦相互陪伴、共同居住,並照顧老兩口晚年生活。」他又指自己被登記為兩老孫子,跟郭乙均為他們收養的子女,應擁有同一順位繼承權。
郭乙在審判中辯稱,父母和郭甲並無合法有效的「領養關係」,故他並非合法繼承人、無權分遺產。至於對方聲稱她也是被領養,則是捏造事實。
法院:收養關係不成立 無繼承權
郭甲以養子身分要求分割遺產的訴訟在一審被駁回後,再提出上訴,但再於今年6月被駁回,維持原判。貴陽中院認為,郭甲與兩老的收養關係不成立。郭甲的代理律師表示,據民法典1131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遺產,將據此另案起訴。
網民:執法者應有溫度 VS 要懂得感恩
事件曝光後引起網民熱議,有人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應同時考慮事主受兩老撫養成人的事實,「法院注重證據這是理所當然,但法律不是冰冷無情的,法律應該更注重事實」、「既然改姓了,傳統上就是進了家門,理當分割遺產」、「法律法規是冰冷的,但是執法者應該是有溫度的,有領養事實,不是幾年,是十幾年」。但都有網民指養父母已養育他十多年,批評他不應跟他們的親生女兒爭產,「法院判決並無不妥,養父母未完善手續,有可能是疏忽,也有可能有意為之。30歲男兒,既然能養活自己,自立門戶不行嗎」、「不愁吃穿,被人收養,理應感恩戴德,再跟養父母正牌子女爭奪遺產,就有點不知好歹、忘恩負義了」、「養子30歲了,是成年人了,既然沒有專門留下遺囑,就不該跟親生子女爭搶遺產,養子要懂得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