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再就業|「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7.15推出 最高可獲$2萬 申請資格+詳情一文睇清

文: 蘇麗儀
2024.07.17

【中年再就業/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申請/攻略/懶人包】為鼓勵中高齡人士投入勞動市場,勞工處將於7月15日推出為期3年的「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為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的40歲或以上人士提供再就業津貼,增加他們重投工作的誘因。每名合資格人士在計劃推行期間可獲最多20,000元再就業津貼。再就業津貼的預算開支約為1.2億元,預計可惠及6,000人。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每人最高可獲2萬元

行政長官在去年《施政報告》宣布推行為期3年的再就業計劃,旨在增加中高齡人士重投工作的誘因。任何可在香港合法受僱的40歲或以上香港居民,並已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均可參加再就業計劃。若參加者連續完成6個月全職工作,可獲發10,000元津貼,連續完成12個月全職工作則可再獲發10,000元津貼。完成兼職工作的參加者可獲發半額津貼。每名參加者在計劃的推行期間最高可獲20,000元再就業津貼。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申請資格

參加計劃的人士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 年滿40歲或以上;
  2. 參加計劃前在香港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包括受薪工作、自僱工作或經營業務);
  3. 可在香港合法受僱(不包括來港就業、就讀、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或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的人士);
  4. 與僱主沒有親屬關係;
  5. 並非受僱公司的東主、合夥人或董事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符合申請資格的工作

1. 全職工作: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及每周工作時數最少30小時

2. 兼職工作: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及每周工作時數少於30小時

3. 合資格「散工」:按非連續性合約受僱

  • 每連續30天內的總工作時數達76小時,視作符合兼職工作的定義
  • 每連續30天內的總工作時數不少於128小時,視作符合全職工作的定義

  • 計算每30天時段的總工作時數以不多於5名僱主為限

  •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周或以上,而每周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中途轉工安排

計劃容許參加者中途轉工,如參加者於離職後重新受僱於另一份合資格工作(中斷日數不多於30天),已累積的合資格僱傭期及其連續性不會受到影響。如兩份工作之間的中斷日數多於30天,計算合資格僱傭期的連續性會被視為已經中斷,參加者的合資格僱傭期須重新計算。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津貼金額

  • 連續完成6個月全職工作可獲最高10,000元再就業津貼
  • 連續完成12個月全職工作可再獲最高10,000元津貼
  • 兼職工作可獲半額津貼
  • 每名合資格人士可獲最高20,000元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申請流程

  1. 合資格參加者登記參加計劃
  2. 經不同途徑尋找工作,包括由勞工處委聘的服務機構配對職位
  3. 成功就業
  4. 入職後1個月內經服務機構申報成功就業
  5. 連續完成6個月工作後,2個月內經服務機構遞交第一期《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
  6. 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後,2個月內經服務機構遞交第二期《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   
  7. 確認資料完整及準確後,勞工處會發放再就業津貼給合資格參加者

流程一:登記方法

每位參加者於計劃推行期內(即2024年7月15日至2027年7月14日期間)只須登記參加計劃一次。參加者在登記當天須符合所有參加資格。合資格人士應盡早登記參加計劃,特殊情況下亦須不遲於入職有關工作後的1個月內補辦登記手續,但入職日必須於2024年7月15日或之後的計劃推行期間。

參加者可在計劃網頁登記,或在計劃網頁下載並填妥《參加者登記表》後,親身或郵寄交回服務機構的服務點或勞工處就業中心。如有需要,參加者亦可前往服務點或就業中心由職員協助登記。參加者成功登記後會收到電郵確認通知,內有其登記資料及登記參考編號。如未能提供電郵地址,應前往服務點或就業中心尋求協助。

流程二:尋找工作

如參加者經由服務機構參與計劃,該服務機構會負責跟進其個案。否則,勞工處會為合資格參加者安排一間服務機構跟進其個案。服務機構將安排個案主任聯絡參加者,並按參加者意願,為參加者提供就業支援及跟進服務。參加者可自行尋找工作,亦可經服務機構配對職位空缺。參加者必須與僱主有直接僱傭關係。

流程三及四:申報就業個案

參加者成功就業後,須於入職後1個月內,以《申報就業表格》向服務機構作出申報。參加者須提交或出示工作證明,例如僱傭合約、工資紀錄、出勤紀錄或員工證件等。如參加者未能提供任何受僱證明,僱主可在《申報就業表格》的第二部分簽署,協助確認參加者的受僱資料。參加者須就「合資格僱傭期」內的每段僱傭關係作出申報。參加者可在計劃網頁下載《申報就業表格》,或向服務機構或就業中心索取紙本《申報就業表格》。

流程五及六:申請計劃津貼

參加者在連續完成6個月工作後,須於其後2個月內向服務機構遞交已填妥的《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申請第一期津貼。在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後,須於其後2個月內向服務機構遞交已填妥的《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申請第二期津貼。勞工處確認遞交的資料為完整準確後,會以支票形式發放津貼。

參加者須在提交《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時,提供工作證明予服務機構審核,例如工資紀錄、出勤紀錄、強積金供款紀錄或其他公司書面證明等。如參加者未能提供上述任何文件,須遞交由僱主簽署的《僱主聲明書》作為受僱證明,確認參加者的僱傭期。

參加者可在計劃網頁下載《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或向服務機構或就業中心索取紙本《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參加者須就每一期津貼在時限內遞交一份《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不應待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後才一併申請兩期津貼。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可同時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

聘請再就業計劃參加者的僱主可同時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獲發在職培訓津貼。為鼓勵僱主聘請計劃參加者,勞工處會延長合資格僱主在「中高齡就業計劃」下可獲在職培訓津貼的期限至6至12個月。

勞工處委聘香港工會聯合會(工聯會)及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勞聯)為服務機構,協助推行計劃。服務機構安排個案主任為參加者提供就業支援及跟進服務,包括就業諮詢、配對職位空缺、入職後跟進及支援、協助申請再就業津貼等。如有查詢,請致電計劃熱線2116 0131/2397 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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