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29日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延長8條公共衞生防疫條例至今年9月30日,當中包括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禁止聚集規例(第599G章)、以及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等。另外亦提高強制檢測規例罰款水平,如違反強檢指示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政府昨日(29日)宣布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8條公共衞生防疫條例,將延長有效日期至今年9月30日。有關規例包括:
- 《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
- 《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
- 《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
-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
- 《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599G章)
-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
- 《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
- 《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
政府亦提高強制檢測規例下定額罰款水平,如任何人士不遵從強制檢測指示,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如感染者或密切接觸者不遵從檢疫令或隔離令,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發言人指延長規例有效期是要保持實施相關防疫措施的法律框架,並不代表規例下現行施加的限制會持續不變,政府會視乎疫情發展,因應本港整體疫情防控及恢復社會和經濟活動而調整個別限制和條件。
政府早前(3月21日)宣布,計劃下月21日起分階段放寬大部分社交距離措施。現行公共衞生防疫條例有效期亦將延長6個月,直至今年9月30日。
來源: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