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不拾遺|大懵女乘客的士遺留$12萬現金 司機老實歸還獲「大利是」報答

文: 程家健
2024.03.01

面對巨額現金失物,任誰都會動貪念。一位的士司機新年期間開工,於機場接載一名短途客後事隔多個小時先發現對方遺下布袋,一看竟發現袋中放有多達12萬現金。面對巨大誘惑,事主仍堅持聯絡失主,於地鐵站交收款項時獲贈5000元「大利是」,好心路不拾遺最終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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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機場接短途客 下午先知失物藏$12萬巨款

該名的士司機日前於小紅書發文,分享在車上拾獲巨款的事發經過。事發於今年年初二(2月11日),事主當日做完兩單生意後於機場萬豪酒店等客,約45分鐘後終於有一名女乘客上車。事主指女子帶着兩箱行李,但原來目的地只是機場客運大樓,車費不過41元,

「(短途車)心中總有失望,但玩死保持專業服務,下車幫忙搬行李。」

事主其後繼續開工,接載多名乘客後才有人提醒車廂後座有一黑色布袋。事主翻查袋中物品,裡面未有任何證件,一時間難以肯定失主誰屬。為此事主致電萬豪酒店,詢問是否有客人報失行李,終於肯定失主就是早前的機場女乘客。

往警署備案 得知3個月無人認領可「據為己有」

雖已尋獲失主,但由於失物涉及現款,事主為保障自己故仍往警署備案。事主引述警員意見,指由於行李內無證明文件,現鈔亦無識認,認領人必須準確說出現款金額才可獲歸還,否則如事隔3個月仍無人認領,該筆現款將歸事主所有。

事主聽警員意見後決定自行處理,並於警員面前當面點算袋內現鈔,總數高達12萬2100港元,與失主表示的金額「95%相符」。

堅持物歸原主 獲$5000大利是答謝

事隔一段時間,事主離開警署時失主人已在日本。事主指事發當日下午成功聯絡到失主在港母親,並相約在金鐘地鐵站予以交還。對方甚至送出一封5000元「大利是」以表感謝。

失款3個月內無人認領將發還尋獲者

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40條,對於存放警局的無人認領財產,如非與刑事控罪有關連或屬於死者財產,在有關財產由警方保管或管有後的3個月內,如有人令處長信納該人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已予確定,於繳付所有合理地招致的開支,及一筆由處長可定給尋獲財產者(如有)作為報酬而不超過該財產價值5分之1的款項後,該財產須交付予該人;如該財產的所有權在上述3個月期間內仍未如此確定,則並非警隊成員的尋獲財產者(如有)於繳付上述開支後,可獲發還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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