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收費明年4月1日實施,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發表網誌,指實施初期執法會較寬鬆,並有六個月的適應期,鼓勵市民改變行為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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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近月推出宣傳活動,提醒大家棄置垃圾時,要用指定袋包妥一般住宅垃圾,大型垃圾則要貼上指定標籤,才可擺放在處所內的公用垃圾收集點,例如樓層垃圾房、後樓梯、大型垃圾收集點等,否則即屬違反法例要求。
不會即時檢控
謝展寰表示,垃圾收費實施初期執法會較寬鬆,並有六個月適應期。這段時間主要透過宣傳教育,鼓勵市民改變行為習慣。對於違規個案,只會作出警告,該段時間不會嚴厲執法。
適應期後,當局會以風險為本的模式執法,即不會動用大量人手到處監察市民,亦不會一遇到違規情況便立即檢控,並會透過投訴和情報提供的地點,針對黑點採取執法行動。
與亂拋垃圾界線清晰
亂拋垃圾的定額罰款在上月由1,500元增加至3,000元,謝展寰指,留意到坊間有意見指亂拋垃圾和沒有使用垃圾收費指定袋是「一件垃圾、兩種懲罰」,擔心執法時有灰色地帶,讓前線執法人員困惑,甚至有人提出是否使用垃圾收費指定袋來亂拋垃圾便可以避免罰款3,000元。
他解釋,兩項罪行完全不同,執法地點亦不相同,當中沒有重疊或灰色地帶。住宅樓宇住戶若將垃圾擺放在收集垃圾的地方,例如樓宇的後樓梯垃圾桶、樓層垃圾房、樓層垃圾槽口、中央垃圾房,或是食環署垃圾站等,絕對不會構成亂拋垃圾,但必須用指定袋或貼上指定標籤。不用指定袋或貼上指定標籤便是違反垃圾收費法例的要求,可被處以定額罰款1,500元。
市民若把廢物棄置在公眾地方,便是亂拋垃圾,不論有否使用指定膠袋,都會被罰款3,000元,也不會因為不用指定袋再被雙重罰款1,500元。兩項罪行的性質和執法地點不一樣,界線清晰,沒有模糊的地方。
一袋兩用
他又指,留意到有討論認為實施垃圾收費後,市民所購買的普通塑膠購物袋不能改用作垃圾袋,最終只能成為垃圾棄置,建議政府應要求零售商,例如超級市場,停售普通塑膠購物袋,全面售賣垃圾收費下的指定膠袋,回家後又能把指定膠袋用來包妥垃圾,達到環保效果。
謝展寰表示,政府在構思垃圾收費的執行情況時已考慮到上述問題,與各零售商商討落實售賣垃圾收費指定袋的細節時,已鼓勵他們盡可能於收銀處銷售單個指定袋來替代塑膠購物袋,達致「一袋兩用」之效。
他指,局方已要求零售商提醒收銀處的員工,當市民需要購買膠袋盛載貨品時,主動向市民提出可購買指定袋以代替普通膠袋。零售商普遍支持這個「一袋兩用」的建議並會予以配合。
惟垃圾收費是一項全新措施,考慮到市民需要時間適應,因此不會強制要求所有獲授權出售指定袋的零售商停售塑膠購物袋。局方將透過宣傳教育向市民推廣「一袋兩用」的安排及好處。
謝展寰強調,實施垃圾收費的整體方向,是讓市民養成減廢回收的習慣,積極落實源頭減廢及乾淨回收,從而減少整體廢物棄置量。
text / Tracy
photo / 環境及生態局、經濟日報圖片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