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署長羅淑佩昨日(8日)出席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動提到早前有報道指屯門及青衣有租戶,非法將公屋單位「租上租」以牟取租金6倍暴利。她指署方已鎖定2個單位展開調查,目前不便透露詳細案情,但表示如有所發現將跟進相關租約。
擬設舉報獎金 羅淑佩:要求具名舉報與署方面談
房署計劃年內設立公屋舉報獎賞,參考警方「好市民獎」做法,為舉報公屋濫用並協助署方收回單位市民提供3000獎金。有議員擔心舉報機制會遭濫用,羅淑佩指初步計劃機制要求舉報人須具名及與署方面談,當局亦會特別注意「漁翁撒網」的舉報者。
持有名車不等同濫用公屋
有議員就關心公屋停車場泊有名車,或反映公屋富戶情況。羅淑佩回應指名車僅為調查公屋富戶線索而非必然因素。她解釋指部分停車場如車位未用盡,則管理公司有可能對外開放供租用;即使名車由公屋租戶持有,署方亦會要求租戶提供車輛購入年份、轉手次數等資料,藉以調查住戶資產,持有名車不等同於濫用公屋。
青衣220呎公屋放租$7500 租戶每月獲利$6000
TVB節目《新聞透視》上月報道,指網上有人放租青衣一個公屋單位。單位面積220呎,1房間隔並設獨立廚廁,提供梳化、衣櫃等家具,月租索價7500,比單位原來的1000多元月租高出約6倍,亦即涉事租戶每月可透過「租上租」獲取約6000利潤;製作組亦發現有人放租屯門一公屋單位床位,月租2500但要與租戶同住。涉事單位月租約1200,亦即租戶在「租上租」之後扣除原本租金外仍可「淨賺」千多元。
2招避房署調查
- 藉信箱現金交收租金
- 房署家訪不開門,登記租戶上門助查
公屋租戶私自出租公屋、未補地價居屋或租置屋亦即俗稱「暗盤」屬違法行為,可被不予警告之下終止租約,有關人士在終止租約翌日起5年內亦不得再次申請公屋;市民如明知單位公屋或未補地價居屋但仍然租住,亦可能觸犯《房屋條例》,最高可被判罰50萬及入獄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