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爭議|發現租客患末期癌 憂單位變凶宅 內地業主趕租客限7日內搬出

文: 程家健
22小時前

內地一名婦人與丈夫出外租屋,業主其後發現婦人患末期癌症,擔心租客如在單位內離世將令物業變為凶宅,故發出「逐客令」要求婦人在7日內搬離單位。癌婦起初同意搬出,但就不滿業主未有提供違約金,雙方對有否違反租約一事各執一詞。

患有末期癌症的王女士與丈夫楊先生在北京租住一套兩居室單位,但業主張先生認為對方在簽約時隱瞞病情,擔心該單位變成「凶宅」,要求她們在7日內搬離。王女士表示,租住期間一直配合業主約人上門看房,丈夫也同意提前搬離,但張先生拒賠違約金。

綜合內地傳媒報道,北京一名姓王女士於今年8月,以低於市價的月租5500人民幣(約6000港元),租下北京市一間兩房單位,租期至今年11月11日。由於該單位已掛牌出售,故業主張先生就要求租戶配合,容許間中有準買家上門睇樓。

業主警覺租客癌末狠心驅逐

業主張先生指,某次帶客戶上門睇樓時發現王女士頂上無髮,向王女丈夫楊先生求證下,對方坦承妻子患癌事實。業主擔心王女會在單位內離世,令物業變成「凶宅」並且影響樓價,故要求王女及楊男在通知發出後7日內搬走,但就賠償違約金一事就引起雙方爭拗。

業主張先生指曾向地產中介求教,得知即使單位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凶宅」,但買家普遍對有人離世的單位有所忌諱,樓價或因而下跌50至100萬。他更擔心王女病情如進一步惡化時或將做出「極端行為」,進一步影響樓價。

租客願搬走 不滿業主拒付違約金

報道指,從業主張先生曾透過短訊,向租戶表示可以不提前搬走,但就必須簽署協議書,接受如租戶因離世而令單位成為一般人所認為的「凶宅」,則租戶需賠償因故造成的樓價損失;協議亦要求王女及楊男承認當初簽訂租約時刻意隱瞞有人患末期癌症事實。

對此,王女承認簽約時的確未有說明自己患癌事實,但同時強調有關行為並非租約內的協議內容,她並無責任及義務主動向業主告知有關資訊。王女與丈夫同意在租約完結前提前搬離單位,前提是業主需賠償違約金。

業主張先生則指摘在雙方溝通期間,楊男曾表示「有權拒絕一切上門看房(睇樓)行為」,認為此舉已涉及違約,認為有權單方面解除租約,並只退還剩餘日期的租金及按金而毋須繳付違約金。

報道引述內地律師意見,指內地法律上並無規定病人在租樓簽約時要主動告知所患疾病存在死亡風險,甚或一旦身故時需承擔賠償。然而,律師認為租客如故意隱瞞病情,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時或成為爭拗理據,法官或會酌情減輕業主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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