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房屋署嚴打濫用公屋,截至本年2月底,近8000個被濫用的公屋單位已被收回。近日有六旬婦則就房屋署收回公屋單位的安排感到不滿,收回原因是女兒名下持有私樓,卻未在公屋單位中除名。婦人繼而提出司法覆核,並辯稱女兒僅為「掛名」業主!
六旬婦人女兒持私樓被收回公屋
近日六旬麥姓婦人被房屋署收回公屋,原因為女兒名下持有私樓,卻公屋單位中卻未除名,更間中返回該公屋單位留宿, 因此房屋署決定收回公屋單位。婦人繼而提出司法覆核,並辯稱女兒僅為「掛名」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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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指麥姓婦人女兒自2009至2024年間多次建議媽媽刪除其「同住家庭成員」身份,惟遭媽媽極力拒絕。麥姓婦人稱不知情,並已提交文件,證明涉案物業由女婿出資購入。
房委會:確保公屋資源合理分配
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的規定,公屋租戶及其家庭成員必須在租約生效後一個月內搬入單位並持續居住,如家庭成員狀況有變,須即時通知房委會。若家庭成員自願退出,戶主可提交書面申請刪除戶籍,並需提供遷出證明,房委會會進行審核及家訪確認。申請過程中,戶主及相關家庭成員可能需配合提供更多資料或面談。整體政策旨在確保公屋資源合理分配,並嚴格監管家庭成員資格及居住狀況。
來源:H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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