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20日)宣布調整「疫苗通行證」接種要求,主要作出三大調整,包括市民需提前於5月底完成接種第三針,縮短「疫苗通行證」下接種第二和第三劑疫苗之間的寬限期,由9個月變6個月,以及更新康復者「疫苗通行證」的接種疫苗要求。
「疫苗通行證」第三階段由原來的6月30日起提前至5月31日起施行,屆時所有「疫苗通行證」適用的一般人士均須已接種第三劑疫苗(除個別特殊群組外)。有關安排考慮到自年初以來市民積極接種疫苗,及政府有足夠疫苗和接種能力為全港合資格市民於限期前接種全數三劑疫苗。
在「疫苗通行證」第三階段期間(即5月31日起),12歲或以上人士(非康復者)接種第二和第三劑疫苗之間的寬限期會由原來的9個月縮短至6個月。接種第二劑疫苗後未滿6個月的人士,他們的「疫苗通行證」仍然有效,但他們須於接種第二劑疫苗後六個月內(而非原來的9個月內),接種第三劑疫苗方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
有關康復者接種疫苗的更新要求如下:
(1)12歲或以上的康復者,如在感染前已接種第二或第三劑疫苗,或仍在康復後六個月內,「疫苗通行證」下並無額外接種要求。
(2)12歲或以上已康復滿6個月,而感染前未曾接種疫苗的康復者,在第一階段期間(即4月29日或以前)接種要求不變,即須接種第一劑疫苗才能使用「疫苗通行證」。
在第二和第三階段期間(即4月30日起),康復後在接種第一劑疫苗之後的六個月內,仍能使用「疫苗通行證」;如超出6個月,則需要接種第二劑疫苗才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接種第二劑的要求並不適用於接種了一劑復必泰疫苗的12至17歲康復者。
(3)12歲或以上已康復滿6個月,而感染前亦已接種一劑疫苗的康復者,在第一階段期間(即4月29日或以前),「疫苗通行證」下並無額外接種要求。
來源:政府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