餵飼野鴿|8月1日起餵飼野鴿最高可罰$10萬 警員外4類人員可發告票

文: 程家健
2024.06.07

港府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條例》),並已於上月31日刊憲,將於8月1日起生效。政府指有關條例旨在擴展現行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規定至涵蓋野鴿,並將違反禁止餵飼規定的最高刑罰由罰款1萬元,提高至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同時亦將引入定額罰款及擴大執法人員執法類別。

康文署、房署、食環署人員可執法

根據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全港一律禁止餵飼野生動物,包括野豬、猴子及野鳥。條例修訂後,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現行規定擴展至涵蓋野鴿,可執法人員亦將擴展至漁農自然護理署、食物環境衞生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房屋署的獲委任人員和警務人員。有關人員有權在懷疑有人觸犯《條例》所訂罪行時,要求違例者提供個人資料及查閱其身分證明文件,以助執法。

漁農署指出,人為餵飼野生動物及野鴿會使其數目過度增長,造成與其他物種爭奪資源的情況,導致生態失衡,亦有機會增加傳播疾病的風險。人為餵飼這些動物會改變牠們的習性,經過不斷與人類頻密接觸,有些野豬及猴子失去了畏懼人類的本性,有時更變得具有攻擊性,主動搶奪人們手持的膠袋或食物,因而發生傷人事件。此外,有些動物會受餵飼食物吸引而在民居附近聚集,造成各種滋擾問題,而餵飼者遺下的食物殘渣及動物的糞便亦會弄髒公眾地方,構成公共衞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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