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6名公屋戶瞞報擁有私樓 遭判監緩刑及收回單位

文: 程家健
2024.06.28

房屋委員會昨日(27日)表示,有6名公屋居民分別因在申請公屋和申報入息和資產時,沒有申報香港住宅物業,被判監14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或1萬元。

6公屋戶隱瞞在港物業 單位被收回

3名同樣居於觀塘安泰邨的公屋居民,在2018年填寫「入住公共房屋聲明」時,申報由公屋申請登記日期至入住公屋時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3人分別於大角咀、啟德及港島東區擁有一個住宅物業。

上述3人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於本周一(24日)在官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各被告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或1萬元。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亦將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而另一個公屋單位亦將於七月內由所涉居民交回。

2名秀茂坪南邨公屋居民於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兩名公屋居民案發時聯權擁有一個位於土瓜灣的住宅物業;另外,1名居於廣田邨的公屋居民,在2023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全權擁有一個位於牛頭角的住宅物業。

上述2名公屋居民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及定罪,各被判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各罰款5,000或1萬元。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亦將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申請公屋作虛假陳述 最高可罰5萬監禁6個月

房委會提醒,公屋申請人如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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