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強登小巴 超載自製「企位」!企硬拒落車 司機照開車惹爭議!網民鬧爆︰害己害人!

文: 劉澄儀
3小時前

小巴一直以來都有座位限制,最近有網民乘搭小巴時,竟遇上有人自製「小巴企位」!事主指有一家人明知不夠座位仍衝上車,更「扮聽唔明,死都唔肯落車」,司機在勸阻無效後,只好選擇開車。事件引來一眾網民熱烈討論,有人鬧爆該家人「害己害人」,亦有人指責司機不負責任「司機唔應該開車」,並教事主下次這樣做,即睇下文了解事件詳情!

一家人強登小巴自製「企位」

近日,1名女網民在Threads上以「小巴企位你見過未?」為題發文,分享自己在西九龍乘搭小巴時遇到的奇怪事件,指有一家人明知不夠座位仍衝上車,更企硬拒絕下車,自製「小巴企位」,而司機在阻攔無效後竟選擇開車,即按圖看完整事件。

網民鬧爆該家庭︰害己害人

事件很快引來網民熱議,不少網民都鬧爆該家庭強行登車會害己害人,「痴線咩,撞車有意外 ,保險唔賠,應該即埸打999喇,叫司機停車」、「樓主下次見到咁應該即刻1823佢啦,犯法架」、「香港人見到真係唔好做壞規矩 明明有下架車可以等 如果佢哋夾硬嚟萬一出事係累死埋成車人」、「害己害人」。

亦有網民指責司機不負責任「司機唔應該開車,都講到明冇位」、「下次試吓影埋司機資料/車牌,同小巴公司反映。」、「樓主最好影低或拍片,當時超載情況+時間;車牌嘅碼,司機證資料;send去1823會有人跟進。」、「報定警,叫警察下個站等。」。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53(3)條,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所運載的乘客,人數不得超過該車輛的登記文件所指明的數目,或不得超過規例的超額載客許可證所許可的數目。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53(3)條,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原帖文▼

來源︰HKET圖片庫, Threads@tszyinc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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