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賣樓後可否申請公屋?最近有港人在社交平台發帖,指自己早已出售居屋並補回地價,卻仍被房署以「曾為資助自置居所家庭成員」為由,取消其申請公屋資格。帖文一出引發熱議,不少網民質疑其意圖重複享用房屋福利;但亦有理性聲音分析相關政策,指出樓主申請被拒可或與系統紀錄未更新有關,並建議他補交文件爭取翻案。
港人賣樓逾20年 一原因公屋申請被拒
近日,有港人於Facebook群組「公屋討論區」匿名發帖,表示早前收到房署來信,卻被通知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樓主隨即上傳其信件內容,信中提到,房委會在審核其公屋申請後,發現他曾為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家庭成員,因此不符合公屋申請資格,「本署稍後會向你發出拒絕公屋申請通知書。如對上述紀錄有任何疑間,請致電房委會熱線查詢」。
對此,樓主感到無奈與困惑,直言該單位早於二十多年前已經出售,並已補回地價,理應不再受資助房屋身份限制。他在帖文中發問:「點解都要被拒絕申請公屋既?有咩方法可以解決?」
網民怒轟樓主攞盡著數
帖文在網上引起關注,不少網民批評樓主有「攞盡著數」之嫌,質疑其企圖重複享用政府房屋福利,「你都識講啦,賣左層樓,話之你幾多年啦」、「1生只能1次,賣咗就冇得再有福利房屋」、「個個好似你咁,係咁輪迴發達啦」、「房署著數攞一次就夠啦X街」。
網民稱2情況下可再申請公屋
亦有理性回應指出,香港公屋及房屋福利政策一向清晰,基本是採取「一生一次」的原則,即市民一生中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房屋資助。不過,亦有網民指出,若樓主能證明陷入重大經濟困難或家庭情況逆轉,還是有機會獲署方酌情處理,「一係破產,一係有證明家庭逆轉先可以再申請」、「有買過居屋都不能再申請公屋,除非年過70定75歲」。
▼網民留言▼
眼利網民拆解盲點:返去當時辦事處刪除戶籍
有眼利網民指出,樓主申請被拒可或與系統紀錄未更新有關,目前房署系統上仍顯示其為舊居屋家庭成員,「重點來啦,賣前未係房署除名,都係當你係家庭成員」、「如果只係家庭成員,搵返當時業主簽返名,交返去當時既辦事處處理刪除戶籍」。亦有網民鼓勵樓主主動致電房署職員了解詳細情況,以資料更正方式爭取重新審核,「佢寫明有疑問打電話問,你就打去問啦」。
公屋申請|即睇公屋申請資格
根據房委會規定,公屋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或以上,並需為現居香港、擁有入境權的人士。此外,申請人必須通過全面的經濟狀況審查,以及從未參加過任何資助自置居所計劃。如曾以家庭成員身份參與過該類資助計劃,則需先刪除有關記錄並重新符合資格,方可申請公屋或加入他人申請。
公屋申請|5情況有機會獲房署酌情處理
根據《公共租住房屋申請須知》第2.2章條「不獲接受申請的情況」所列,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業主、聯名業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不過,署方在特定情況下可作酌情處理,以下為可被考慮的6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