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買樓遇影印契業主!臨時合約加條款仍中伏!律師教路必須咁寫方保不失

文: 梁穎心
7小時前

港人買樓陷阱多,即使小心防範「無契樓」亦可能中招。近日有首置客買樓時,業主僅提供影印契,令他險失近四十萬訂金兼要賠償損失。大律師指出,影印契雖在特定條件下具法律效力,但銀行未必承造按揭。買家簽署臨時合約時,必須列明要求正本樓契方能自保。

《東張西望》近日報導一宗有關港人買樓防無契樓,最後業主僅提供影印契,買家一度陷困局的個案。據悉,全港有6成業主已供完物業,但為免丟失及保存樓契,竟然會選擇將物業加按。因為樓契一旦損毀或遺失,隨時影響按揭及轉售,大大影響物業價值。

首置客誤買「無契樓」

市民李先生(化名)早前打算斥資390萬購入荃灣一個二手單位,身為首置客的他,深知俗稱「無契樓」的風險,因此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曾再三向地產經紀確認業主是否持有樓契。經紀當時信誓旦旦表示「有房契在律師行」,李先生遂放下戒心。

為求萬全,李先生更在臨時買賣合約中加入條款,列明「如果業主房契及業權不完整,業主同意退回所有訂金,取消交易,雙方不作任何追究。」直至5月底,他按程序支付共39萬元的訂金,簽署正式買賣合約,並向銀行申請按揭。

直至6月30日,銀行回覆申請沒有問題。之後李先生就聯絡律師樓師爺了解流程。直至7月8日,李先生致電律師行師爺追問,師爺才透露業主遺失了樓契正本,只有業主宣誓的誓章。李先生頓時晴天霹靂,擔心銀行拒絕批出按揭,令交易無法完成。若銀行最終不批按揭,李先生將被視作違約,不僅訂金會被全數沒收,更可能遭賣方追討差價損失。

原來賣方律師在6月5日回覆物業只有業主宣誓的誓章,惟買方律師樓相隔了一個月才通知李先生。師爺表示「睇過宣誓睇過土地證明文件,覺得冇問題,係Good Title(良好業權)。」

影印契受法律認可嗎?

沈豪傑大律師解釋,本港法例上,若業主能提供經律師鑑定,是由樓契正本所影印出來的副本,或者直接由土地註冊處所影印,那麼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影印契具有法律效力並不代表市場會接受。許多銀行和律師樓為規避風險,不願為只有影印契的物業承辦交易和按揭。銀行界人士指出,主要憂慮是業主可能利用正本樓契向第三方借貸,若業主一走了之,「之後發現為什麼再有一個新買家,然後他才拿出現契呈上法庭,這樣就會有影響。」

買家憂無正本契影響按揭

李先生擔心因沒有樓契正本影響銀行按揭,屆時將無力支付尾數,「這樣變成是我違約,損失了訂金之餘,還要賠償他的佣金給地產那邊。」再三思索後,李先生跟師爺表達想踢契(取消交易)。惟師爺解釋,因為臨約及正約條款上沒有列明拒絕影印契,「在法律上,如果是影印契加宣誓的,應該當作一份完整的房契。」

雖然李先生在臨時合約加了條款保障自己,不過對於樓契及業權不完整一項不夠具體,影響了無償取消交易的可能。

提出業權質詢後 業主奇蹟覓回樓契正本

在今次個案中,李先生最終更換律師,出信給業主提出業權質詢。幾天後,賣方竟「奇蹟地」尋回正本樓契,事件才得以解決。為避免其他買家重蹈覆轍,法律專家提醒,準買家在簽署臨時合約時,必須加入極為具體的條款,清楚寫明「業主必須提供樓契正本,否則買家可單方面取消買賣。賣方必須退回訂金。由於臨時合約的條款在未經雙方同意下不能隨意更改,此舉能為買家提供最大保障。

事實上,這種依賴實體樓契的制度在國際上已漸被淘汰。美國、英國、澳洲、新加坡等已發展國家早已採用物業登記制度,業權以登記處的紀錄為準,毋須依賴繁複且容易遺失的紙本文件。

香港政府雖早在2004年通過《土地業權條例》,只要在註冊處登記了業權,即可被視為一個有效的業權,但該條例至今仍未設定生效日期。延宕近二十年後,政府計劃於2027年分階段推行「業權註冊制度」,惟初期僅涵蓋新批土地,大量現存的舊有物業和土地仍需沿用舊制度,意味著「影印契」問題在短期內依然困擾市場。

來源:東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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