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公屋安排 | 前夫突反口拒除名搬離公屋?兩孩港媽感無助:點先可以分戶?附公屋離婚住屋安排

文: 黃樂恩
2025.11.21

公屋可否「分戶」再度成為熱話。最近Facebook群組「公屋討論區」上,一名單親媽媽無助發帖求助,指自己已取得絕對離婚令及子女撫養權後,本以為可順利辦理公屋「除名」手續,怎料前夫在簽字前夕突然反口,拒絕除名,令她陷入兩難。帖文曝光後,網友意見兩極,有人稱可憑撫養權即可「分戶」,亦有過來人指實際上只有「除名」及重新排隊一途,並分享應對方法。

離婚令已到手!前夫突反口拒辦公屋除名手續

樓主在帖文中透露,經過漫長的等待,終於在今年9月取得絕對離婚令,成功爭取8歲兒子的撫養權,而18歲的女兒仍在求學中。前夫原先承諾會「除名搬走」,讓她與兩名子女正式成為公屋戶籍的主要住戶。樓主亦已跟與房署職員約好辦理相關手續。豈料在簽字前夕,前夫突然反口拒簽,令她頓時不知所措,情況頗為棘手,她只好網上發帖求助,希望了解能否「分戶」或有其他解決方案。

公屋可以分戶?網友指撫養權屬成關鍵因素

帖文曝光後,隨即引起在網上引起關注,部分網友認為「分戶」並非罕見情況,並分享自身或朋友經驗,「我朋友同小朋友房署派左間新屋俾佢哋,之後收返佢前夫單位」。亦有留言表示,只要樓主擁有小朋友撫養權,而前夫又拒絕除名,房署有機會根據相關政策作重新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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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屋邨主任話,小朋友有兩個如果一人跟一個就叫分戶,跟哂是但一方叫除名
  • 邊個話唔可以分戶,不過分戶有好多嘢搞、房署會睇你個情況去評估
  • 朋友一年內就分到個1-2人單位,三十幾歲男人
  • 情況係咁樣做,如果你攞咗小朋友撫養權而對方唔肯除名,而對方係戶主嘅話,房屋署會派另外一間屋畀你同小朋友,而佢本身住緊間屋房屋署係會收返
  • 我朋友同小朋友房署派左間新屋俾佢哋,之後收返佢前夫單位,就係上年出絕對離婚令,上年尾派一次附近佢哋冇要,今年頭派第二次要左,唔夠一個月就出信俾佢前夫叫搬一人

另一派網友:無分戶,只有除名

不過,也有網友提醒樓主不要抱太大期望,強調公屋並不存在真正的「分戶」安排,更多時候只是「除名」與重新申請的問題,更直言「佢唔簽名你冇嘢做,好多離婚不離家」。部分人指出,政策一般會保留單位給戶主,而被除名者可申請過渡性房屋,而且需重新輪候公屋。所謂「減3年輪候時間」,只是離婚個案的最高可扣減年期,並不等於一定三年內上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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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教路應對方法

有過來人建議樓主盡快向屋邨主任及社工反映情況,並保留與前夫爭執或衝突的紀錄,包括報案編號、醫生紙、社工跟進記錄等,以便證明雙方難以同住,讓房署按酌情處理。亦有人建議親身向辦事處陳述困難,尋求社工或福利處介入,這樣處理進度往往會更快、更有效。

即睇網友教路

  • 通常攪到有報案 number、有社工跟進、有醫生紙、經常揾主任上演拍檯拍櫈,咁嘅情況大家都會雙贏
  • 去搵福利處社工,隨便搵啲嘢證明與前夫有衝突,譬如交租、煤氣費、口角等
  • 建議你去辦事處,將你的情況講俾主任聽,可能你會得到一個很美滿的答案

公屋住戶離婚後住屋安排一文看清

離婚個案複雜多變,房屋署一般會按個別情況以「不逼遷、先穩定」為原則處理,並於離婚訴訟完結後再與當事人面談講解租約安排,以下為三大類情況的整理。

情況1|不涉額外公屋資源

在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租約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房署通常會將租約優先撥歸以下人士:

至於無子女、無認可住客一方需遷出,但可獲申請寶田中轉房屋以及縮短一人申請公屋輪候時間。

  1. 申請寶田中轉房屋(需符合收入、資產、無物業等資格)
  2. 一人申請公屋:可獲縮短輪候時間,最長可減三年

情況2|涉額外公屋資源

如離婚雙方各自獲判一名或以上子女/認可住客與其同住,房署會在雙方均符合以下條件時,考慮為兩人各編配一個公屋單位,但必須同時通過兩項審查,以及在獲配單位後履行持續申報的責任。

獲配單位前審查

獲配單位後審查

情況3|無資格獲額外公屋資源

未能通過兩項審查(全面經濟狀況審查、住宅物業權審查)規定的一方必須遷出現有公屋,如該人士於本地並未持有物業,則可申請在新界寶田中轉房屋暫住1年。若離婚雙方皆不合資格,需撤回申請,並自行解決住屋安排。此外,「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政策不適用於同居租戶或認可住客(如戶籍內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個案,有關家庭須自行解決其住屋安排。

來源:Facebook@公屋討論區房屋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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