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暑熱警告︱工作暑熱警告休息時期︱夏日炎炎,戶外或高溫環境下工作容易誘發熱壓力健康風險。勞工處宣布將於2026年8月28日起,進一步優化「工作暑熱警告」系統,新增降低啟動門檻及實測達35度自動升級等機制,更加全面保障僱員的職業安全。即睇「工作暑熱警告」懶人包,一文掌握最新警告級別機制、不同勞動量的建議休息時間,以及僱主工傷申報指引。
優化工作暑熱警告系統
勞工處8.28起優化「工作暑熱警告」系統
勞工處最新宣布,將於2026年8月28日起進一步優化「工作暑熱警告」系統,以更好地保障僱員在酷熱天氣下或高溫環境中工作的職業健康。
而經優化的系統將加入兩個觸發不同級別「工作暑熱警告」的新條件︰
優化「工作暑熱警告」系統條件1︰極端酷熱下警告門檻降低
當香港天文台發出的「極端酷熱天氣」特別提示生效期間,觸發更高級別警告的監測門檻將會降低,以及早啟動更高級別警告。
優化「工作暑熱警告」系統條件2︰多區35度自動升級暑熱警告
如果全港多處地區實測氣溫達攝氏35度或以上,除觸發警告的監測門檻降低外,警告級別亦會自動上調一級,即黃色警告轉為紅色,或紅色警告轉為黑色,以警示異常高溫下工作的熱壓力健康風險。
勞工處補充,是次系統優化推出後,會繼續檢視系統運作情況,持續改良,例如研究應否加入濕球黑球溫度等監測數據作為系統的指標之一。
而是次系統優化並不會為僱主及僱員帶來額外的工作,僱主及僱員應繼續留意勞工處發出的「工作暑熱警告」及其級別,作出相應工作安排。
工作暑熱警告簡介
為了讓僱主及僱員更容易評估在酷熱天氣下,處於戶外或沒有設置空調系統的室內環境工作時的熱壓力水平,當局於2023年設立「工作暑熱警告」系統。
系統基於天文台發布的HKHI數值(「香港暑熱指數」(Hong Kong Heat Index)簡稱)、全港多處地區實測氣溫,以及「極端酷熱天氣」特別提示而制定。
工作暑熱警告標準
「工作暑熱警告」分為黃、紅、黑三級,分別代表熱壓力頗高、甚高及極高,以顯示僱員在有關環境工作時面對顯著及遞增的熱壓力水平。
工作暑熱警告指引
工作暑熱警告的發出、更新或取消是透過電腦系統按香港暑熱指數數據、全港多處地區實測氣溫及「極端酷熱天氣」特別提示的發布情况,透過電腦系統自動進行檢測、製作和傳送,正常情況下不經人手修訂。
基本上,完成上述程序一般需時約10至20分鐘。而工作暑熱警告發出後會每小時更新情況,如果期間出現更高工作暑熱警告級別,則會提早作出更新。
黃色/紅色/黑色工作暑熱警告休息時間
僱主須在工作暑熱警告公布後及於每小時更新警告維持有效後緊接的一小時內,因應僱員工作的勞動量、預先作出的控制措施及其他熱壓力風險等因素,作出經調整後的休息安排,包括重新編排工作時段、設置遮蔭上蓋、提供通風及散熱設備、提醒員工適時補充水分及休息等,有關詳情可參閱《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
僱員在戶外露天環境進行不同勞動量工作(未考慮其他熱壓力風險因素和已採取的防暑措施)每小時的建議休息時間
| 情形/條件 | 每小時休息時間調整 | ||
| 可減少休息時間 | 於室內環境工作,或已設置遮蔭設施(如上蓋、遮陽傘等遮蔽處) | -15分鐘 | |
| 已提供加強散熱設備(如吹風機、噴霧風扇、便攜式風扇、含冷凍包/製冷裝置的冷凍衣) | -15分鐘 | ||
| 降低勞動量(例如將工作由「重勞動」下調至「中等勞動」) | -15分鐘 | ||
| 同時提供遮陽設施及加強散熱設備(或冷凍衣) | -30分鐘 | ||
| 需增加休息時間 | 熱源或發熱設備︰工作位置附近有明顯熱源/發熱設備,且欠缺有效抽走熱氣/濕氣或隔離熱力的設施 | +15分鐘 | |
| 通風不足︰缺乏自然通風(如密閉房間或圍板圍封地點),且未設置有效通風設備 | +15分鐘 | ||
| 保護衣服︰需穿著不透氣的保護衣工作 | +15分鐘 | ||
| 未適應酷熱環境︰僱員未適應或需重新適應(如以往未曾或超過兩星期不曾在酷熱環境工作) | +15分鐘 | ||
| 同時存在2項上述風險因素 | +30分鐘 | ||
| 同時存在3項上述風險因素 | +45分鐘 | ||
| 同時存在4項上述風險因素 | +60分鐘(該小時必須暫停工作) | ||
經調整後每小時休息時間如果為零或負數時,僱主仍須安排基本休息時間,如果是輕至中等勞動,每工作2小時至少休息10分鐘;如果是重至極重勞動,每工作2小時至少休息15分鐘。
僱員如有不適可向僱主提出
勞工處提醒,僱主沒有為僱員提供適當的防暑措施而危及僱員健康可被檢控。勞工處亦會加強巡查熱壓力風險較高的工作地點及提升執法力度,保障僱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
與此同時,僱員亦要留意自己的身體情況,如感到不適,要向僱主提出,有需要時亦可致電勞工處職安健投訴熱線2542 2172或遞交網上職安健投訴表格,向勞工處求助。
相關資訊︰工作勞動量分類和例子
工作勞動量可按僱員通常進行的工作作出評估,並可將各種活動歸類,評定主要的勞動量。如僱員進行不同勞動量的工作時間相若,則以較高勞動量級別作為制定預防措施的考慮基礎。
| 級別 | 例子 | |
| 休息 | 休息、放鬆地坐著 | |
| 輕勞動 | 坐著或站立時使用手臂和腿部進行輕鬆的活動 .書寫、打字、繪畫、縫紉等工作 .駕駛一般車輛、操作腳踏開關等工作 .檢查、分類、小型組裝等工作 .操控小型電動工具或機械作鑽孔或鋸木等的工作 在平路上步行時(約每小時2公里)進行輕巧的工作 .保安員(包括指揮交通) .物業管理員 .司機 .倉務/物流文員 .門僮 .導遊 .侍應 .推銷員 .調查訪問員 .電訊技術員 .電子技工 .工程檢查員等 | |
| 中等勞動 | 持續使用手部的活動或使用手、腳和身體軀幹的活動 .以手動工具作切割、錘釘、刨鋸、磨光及擦亮等工作 .操作風炮、進行泥水批盪或鋪砌磚瓦等工作 .在崎嶇地面上操控貨車、拖拉機或建築機器等工作 .除草、鋤地、採摘蔬果等工作 .上落貨物、推動或拉動輕型手推車等工作 在平路上行走(約每小時2.5至5公里)、在不平坦的路面行走(約每小時2.5至3公里)或步行(約每小時少於2.5公里)上斜坡(≤5%) .廚師 .清潔工 .滅蟲工人 .園藝工人 .回收業工人 .貨櫃操作員 .送貨工人 .郵政/速遞人員 .倉務/理貨員 .升降機/自動梯技工 .汽車維修技工 .噴漆工人 .飛機維修技工 .建造機械技術員 .電機工程技術員 .屋宇設備技術員 .測量技術員 .裝修工人 .索具工(叻哚) .焊接/火焰切割工人 .水喉匠 .瀝青工 .起重機操作員 .挖掘機操作員等 | |
| 重勞動 | 強烈地運用手臂和身體軀幹操作手動工具或機器的活動或搬運重物 .挖鏟或錘鑿等工作 .混和、澆置及使用震搗機搗實混凝土等工作 .推動或拉動負載重物的手推車或單輪車等工作 在平路上急步行走(約每小時5.5至7公里)或在不平坦/不規則的路面上快步行走(約每小時3.5至5公里) 行走(約每小時2.5至3公里)上斜坡(≤5%)(負重不多於10公斤的物件) .結構鋼架裝嵌工人 .搬運工人 .釘板工人 .混凝土及灌漿工人 .清拆工人等 | |
| 極重勞動 | 極急速地進行重勞動的活動 .急速地進行挖鏟或錘鑿等工作 .連續地搬運或紮穩鋼筋等重物的工作 在平路上急步行走(約每小時多於7公里)或在不平坦/不規則的路面上急步行走(約每小時多於5公里) 在斜路(≥5%)或樓梯向上快步行走(約每小時多於3公里) 跑步(約每小時多於6公里) .紮鐵工人 .棚架工人 .正接受體能訓練的僱員等 | |
相關資訊︰工傷意外呈報指引
中暑是當處於炎熱天氣或高溫環境下生理機能不勝負荷時所導致的健康損害,因此僱員在炎熱環境下工作時意外中暑,會視作工傷處理!
僱員遭遇工傷意外,應儘快向僱主報告(報告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僱主或主管提交),以免妨礙及延誤僱員補償事宜。如果意外引致僱員死亡,而死亡地點是在僱主的處所,則僱主將被視為已接獲通知。
僱主逾期申報工傷可被檢控
而《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如任何意外引致僱員受傷或死亡,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在意外發生後按期限以下列方式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 導致 | 呈報期限 | 指定表格 | |
| 工傷意外 |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不超過3天 | 14天內 | 表格2B |
|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超過3天 | 14天內 | 表格2 | |
| 死亡 | 7天內 | 表格2 |
如果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則須於知悉事件後7天或14天內(視乎上述情況而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大家如果對《僱員補償條例》有任何疑問,亦可致電2717 1771(此熱線由「1823」接聽)查詢。
註︰以上資料僅供參考,一切依官方公布資料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