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樓宇復修推全新「預防性維修」補貼計劃 最多可獲3萬元資助!3大資助計劃宣告結束

11小時前

樓宇復修資助︱樓宇安全出問題不但影響住戶生活質素,更有可能危害公眾。為確保樓宇結構安全,市建局為合資格的業主提供一站式樓宇維修資助保養計劃。雖然4項與樓宇復修相關的資助計劃,其中有3項已宣告結束,包括推出逾10年的「強制驗樓資助計劃」。但當局亦同時推出一項全新的 「預防性維修」資助計劃,推動業主由以往「見爛補爛」的維修模式,逐步邁向「預防性維修」的新概念。

3項樓宇復修資助計劃結束

現時市建局有4項與樓宇復修相關的資助計劃,當中包括「公用地方維修資助」、「家居維修免息貸款」、「強制驗樓資助計劃」以及「籌組業主立案法團資助」,主要負責協助私人樓宇業主為樓宇進行維修保養,改善樓宇安全和居住環境,並推動業主成立法團,提升樓宇管理水平。其中「強制驗樓資助計劃」、「家居維修免息貸款」以及「籌組業主立案法團資助」等資助計劃將於2024年4月1日結束。

市建局行政總監韋志成發表網誌,指將優化其轄下的4項計劃,減少資源重疊,同時亦會推出一項全新的「預防性維修」資助計劃,推動業主逐步邁向「預防勝於治療」樓宇復修的新概念,為樓宇進行周期性的維修保養的同時,更引入預防性的措施,保持樓宇狀況持續良好,減慢樓宇老化的速度。


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1. 預防性維修資助計劃

「預防性維修」資助計劃下,市建局團隊將資助大廈法團聘請認可人士或註冊檢驗人員,參照市建局編製的樓宇保養手冊範本,為大廈公用地方的設施制作一套適用的保養手冊。內容包括詳細列出大廈公用設施的維修周期和方法,並協助大廈制定未來10年的維修保養計劃,涵蓋有需要進行的檢查維修工程項目,以及所涉及的工程費用估算和擬備供款建議方案。

預防性維修資助計劃︱參加資格

樓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私人住用(包括以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方式持有之樓宇)或綜合用途(商住兩用)樓宇,兩者均以樓宇佔用許可證(入伙紙)的資料為準);
  • 業主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 已為樓宇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或
    • 樓宇是由合作社持有;或
    • 樓宇是由持有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出有效牌照的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或
    • 樓宇是由指定公契經理人根據大廈公契條文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 樓宇內所有住用單位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符合限額的要求;
  • 申請人必須在未展開招標聘請「認可人士」前遞交本計劃的申請;
  • 樓宇未被納入市建局已公布的重建發展項目內;及
  • 樓宇以前從未接受過本計劃的資助

單一業權的樓宇,或樓高3層或以下的樓宇(樓高以入伙紙上列明的層數為準)均不符合申請資格。

預防性維修資助計劃︱申請安排

市建局專責的「評核小組」將於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根據以下各因素的評分標準,為合資格的申請進行優先排序以決定該季的申請批核。

  • 樓宇樓齡;
  • 樓宇單位數目;
  • 樓宇業主是否已成立法團或已聘請持牌物管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 樓宇公用地方的維修狀況;及
  • 樓宇業主是否已為樓宇公用地方制訂樓宇保養計劃

合資格申請人會收到市建局發出的《原則上批准通知書》(批准通知書)),而未合資格的申請人則會自動參加下季度的排序評審(最多三次)。

預防性維修資助計劃︱資助金額

【製作樓宇保養手冊的資助(第一階段資助) 】

樓宇的單位數目資助金額上限(港幣)
20個或以下聘請認可人士製作樓宇保養手冊費用的50%$15,000
21至49個$20,000
50個或以上$30,000

【設立特別基金的資助(第二階段資助)】

樓宇的單位數目資助金額上限(港幣)
20個或以下

發出第一次集資通知書日期起計首3年內應供款總金額的10%*

每單位$2,000
21至49個每單位$1,500
50個或以上每單位$1,000/或最高$200,000(以較低為準)
 
*特別基金戶口內,已收取供款額最少需達到業主大會通過的3年期間,應供款金額之八成,否則申請將不會獲得資助。

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2. 公用地方維修資助

計劃透過提供維修津貼及技術支援,鼓勵樓宇/屋苑業主組織/全體業主為大廈公用地方進行全面復修工程。

公用地方維修資助︱參加資格

樓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樓齡達30年或以上(樓宇用途為私人住用樓宇(包括以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方式持有之樓宇)或綜合用途(商住兩用)樓宇。 樓宇用途按樓宇佔用許可證(入伙紙)上列明的用途為準);
  • 樓宇內所有的住用單位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
  • 必須同時參加受政府資助的「招標妥」樓宇復修促進服務(招標妥)

單一業權的樓宇,或樓高3層或以下的樓宇(樓高以入伙紙上列明的層數為準)均不符合申請資格。

公用地方維修資助︱申請安排

市建局會以樓宇安全為首要考慮因素為「類別I」和「類別II」的申請作以下安排:

【類別I】

樓宇及申請者必須符合「樓宇更新大行動 2.0」的申請和資助要求,合資格申請將會獲優先處理。

【類別II】

樓宇及申請者以前必須從未接受過本計劃的資助,以及遞交申請時並未展開與資助申請有關顧問或承建商的招標程序。而「類別II」的批核數目受限於本計劃的每年資助預算上限。

市建局專責「評核小組」將在每季度,根據以下各因素的評分標準為合資格的申請進行優先排序決定該季的申請批核︰

  • 樓宇樓齡;
  • 申請者所屬的樓宇是否已獲政府部門發出有關改善樓宇公用地方安全及環境衞生的勸諭信/指示/法定命令;
  • 樓宇業主是否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 樓宇單位數目;及
  • 樓宇公用地方維修狀況

而未獲批核的合資格申請會自動參加下季度的排序評審,申請者可隨時提供最新的補充文件供評核小組參考。

公用地方維修資助︱資助金額

一般維修工程資助】

單位數目資助上限
20個或以下核准一般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30%,上限$150,000
21至49個核准一般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20%,上限$150,000
50個或以上核准一般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20%或每個單位不多於$3,000,上限為$1,200,000

【環保項目資助】

單位數目資助上限
20個或以下核准環保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30%,上限$75,000
21至49個核准環保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20%,上限$75,000
50個或以上核准環保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20%或每個單位不多於$1,500,上限為$600,000

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3. 樓宇更新大行動2.0

政府合共注資60億元,夥拍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推行「樓宇更新大行動2.0」(2.0行動),向合資格的住宅或綜合用途樓宇的自住業主提供支援,以協助他們遵辦「強制驗樓計劃」的規定。[補充︰第三輪「樓宇更新大行動2.0」(適用於第一類別樓宇) 已於2023年9月30日截止申請。第四輪尚未公布,以下為第三輪資料以作參考。]

樓宇更新大行動2.0︱目標樓宇

第三輪2.0行動的適用樓宇分為兩個類別:
 
【第一類別】

業主或業主組織有意自行按照強制驗樓計劃的規定為其樓宇籌組涉及公用部分的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申請表及所需文件須於限期前經指定方式交回市建局,申請參加成為第一類別的樓宇。

第一類別樓宇 參加資格

參加第三輪2.0行動的第一類別樓宇必須符合下列準則:

1. 私人住用(包括以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持有)或綜合用途(商住用途)樓宇,樓齡達30年,以樓宇佔用許可證(又稱入伙紙)為準,即入伙紙日期須為1993年9月30日或以前;及

2. 樓宇的住用單位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單位不超過港幣$187,000、新界單位不超過港幣$143,000;及

3. 符合下文3.1或3.2的規定

  • 3.1「40年樓齡或以上的樓宇」

無論有否收到屋宇署/獨立審查組就其樓宇公用部分發出強制驗樓法定通知或預先知會函件,業主組織/業主有意自行根據強制驗樓計劃的規定進行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而屋宇署/獨立審查組於2023年1月6日或之前未發函確認有關樓宇已完成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工程並已符合強制驗樓計劃的要求;或

  • 3.2 「30年樓齡或以上的樓宇」

屋宇署/獨立審查組已就樓宇公用部分發出強制驗樓法定通知或預先知會函件,而屋宇署/獨立審查組於2023年1月6日或之前未發函確認有關樓宇已完成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並已符合強制驗樓計劃的要求;及

4. 除樓宇業主或業主組織於2023年1月6日或之前已為其樓宇的修葺工程合約進行招標,而招標程序經市建局確認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及樓宇公契(如適用)的相關要求。否則業主或業主組織必須同時付費參加市建局的「招標妥」樓宇復修促進服務(「招標妥」)採購檢驗服務及修葺工程合約。

第一類別樓宇 業主組織類別及申請代表

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請。

未有成立法團(包括合作社樓宇),則必須由全體業主或合作社(視乎情況)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請。詳情可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申請表內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了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


【第二類別】

由屋宇署按風險評估結果挑選而得出的樓宇,惟其業主或業主組織未能就樓宇公用部分自行籌組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以遵辦強制驗樓法定通知。針對第二類別樓宇,屋宇署會行使法定權力委聘顧問及承辦商代業主進行所需的檢驗及修葺工程。

第二類別樓宇 受惠對象及津貼水平

獲批准參加第三輪2.0行動的第二樓宇,有關樓宇內的自住業主可申請以下資助:

  • 為樓宇公用部分進行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
自住單位資助款額
一般自住業主有關工程費用的80%;每個單位上限港幣$40,000
60歲或以上長者自住業主有關工程費用的全數;每個單位上限港幣$50,000
  • 為私人擁有的伸出物進行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如有需要)
自住單位資助款額
所有自住業主有關工程費用的50%;每個單位上限港幣$6,000

合資格的自住業主,必須自行填寫「2.0行動自住業主資助申請表」,並於《2.0行動自住業主須知》內所述的申請期內提交其申請予市建局。

第二類別樓宇 樓宇公用部分

  1. 資助必須優先用於在樓宇公用部分的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有關檢驗及工程必須根據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的法定要求完成。
  2. 資助在支付上述的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 (「優先工程」)費用後,申請人可將餘下的資助用於進行下列位於樓宇公用部份但不屬於「優先工程」的各類樓宇檢驗及修葺工程,包括:
    • 安裝冷氣機中央排水管(建議業主安裝);
    • 樓宇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例如改善走火通道、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和耐火結構;
    • 提供、改善和維修樓宇的消防裝置和設備;
    • 清拆僭建物和違例天台搭建物;
    • 改善屋宇裝備和衛生設施,例如加裝或更換防鼠板、修葺、保養和更換升降機、消防裝置和設備、電力裝置、煤氣豎管、公共天線系統及更換破損的食水管;
    • 修葺天台及平台防水層,以及改善滲水問題的工程;
    • 提供、改善和維修公用水缸;
    • 維修或更換破損鐵器及木器工程;
    • 提供、改善和維修無障礙通道工程;
    • 提供、改善和維修樓宇的保安系統;
    • 修葺樓宇外圍斜坡或擋土牆工程;及
    • 以環保物料進行維修工程,安裝綠色/環保設施或裝置
  3. 資助涵蓋上述工程所引致的檢驗、專業服務及任何附帶或跟進工程

第二類別樓宇 私人擁有的伸出物

由於屋宇署/獨立審查組亦會向樓宇內個別單位的業主發出強制驗樓法定通知,要求有關業主就其私人擁有的伸出物進行檢驗及修葺工程,因此第三輪2.0行動亦會資助合資格的自住業主就其為私人擁有的伸出物檢驗及修葺工程,合資格的自住業主需自行向市建局提出申請。詳情請參閱《2.0行動自住業主須知

【重申︰第三輪「樓宇更新大行動2.0」(適用於第一類別樓宇) 已於2023年9月30日截止申請。第四輪尚未公布,以上為第三輪資料以作參考。】


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4. 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

此津貼旨在為有需要自住業主提供財政資助,津貼維修自住樓宇的費用,改善樓宇失修的情況,加強其居所的安全。

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申請資格

  1. 申請人須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及
  2. 申請人須為住用或綜合用途樓宇內的住用單位業主;及
  3. 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均居住在申請物業;及
  4.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i.   年滿60歲長者,須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或
    ii.  長者生活津貼的受惠人;或
    iii.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受助人;或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受助人,須同時符合以下:
    a.    其同住家庭成員有65歲或以上長者; 或
    b.    其同住家庭成員經由公立醫院或診所的醫生證明為殘疾人士或健康狀況欠佳人士;或
    c.    其同住家庭成員沒有50歲以下健全成年人)
    iv.  傷殘津貼的受助人,須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或
  5. 申請人不得為未獲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士

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津貼金額

每個津貼申請上限為80,000港元,在政府撥款情况許可下,每位申請人在首次成功申請「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的申請表提交日期起計10年內, 最多可分4次申請。

如果申請人曾申請房協轄下的「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申請人仍可向市建局申請「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惟兩津貼下可獲的津貼總額不會超出「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的津貼上限(即80,000港元)。

每位合資格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可共獲批最高80,000港元的津貼,而每個物業亦可獲批最高80,000港元的津貼。

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津貼範圍

合資格申領津貼的工程範圍涵蓋以下14個工程:

  1. 樓宇結構改善工程,例如修葺鬆脫、破裂、剝落或破損的混凝土;
  2. 改善樓宇外牆安全狀況的工程,例如修葺破損的批盪或紙皮石;
  3. 檢驗、修葺或更換破損的窗戶;
  4. 樓宇檢驗或修葺工程;
  5. 樓宇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例如改善走火通道、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和耐火結構;
  6. 提供、改善和維修保養樓宇的消防裝置和設備;
  7. 清拆違例建築工程和違例天台搭建物;
  8. 改善屋宇裝備和衛生設施,例如修葺、維修保養和更換升降機、消防裝置和設備、電線、煤氣豎管、安裝無障礙設施、更換破損的便溺污水管、廢水管、雨水管、食水管、通風管及地下排水渠;
  9. 修葺天台及平台防水層,以及改善滲水問題的工程;
  10. 進行斜坡或擋土牆的維修保養或改善工程;
  11. 改善分間單位的消防及樓宇安全的工程;
  12. 因上述工程引致的相關維修保養工程,包括勘測工程和專業服務(如清拆石棉等);
  13. 進行與上文1.1至1.12項有關的附帶或跟進工程,例如因修葺或修復工程所引致的整修工程;以及
  14. 用於償還申請人尚欠屋宇署、房協或市建局的樓宇維修貸款餘額,及/或撤銷有關法定押記/押記令所涉及之費用

 

資料來源︰HKET市區重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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