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除名後再加名?早前有港女在網上分享其家庭狀況,稱家中父母已過70歲,為了方便照顧老人家,樓主欲加名搬回公屋與兩老同住,並在文中問及能否在父母百年歸老後承繼公屋。帖文引發熱議,不少人都表示公屋除名容易加名難,「一除咗好難著返上去」、「可以加返,只不過程序上唔會咁簡單」。
公屋加名/公屋繼承/轉名
公屋加名︱港女以照顧父母為由擬重新加名
眾所周知「公屋除名後難再加回」,但有一名港女在Facebook群組「公屋討論區」發文,指家中父母年逾70歲,但現正獨居公屋單位,因此她打算以「照顧年邁父母」為由,申請將自己的名字重新加入公屋戶籍,以方便照顧兩老。
對此,她在帖文中詢問其他網民,「日後如果父母百年歸老,該名子女要否即時搬出?定係可以繼承户主?」
兄弟姐妹已遷出除戶籍多年
同時,樓主亦補充指,她與兄弟姐妹因多年前結婚已遷出,戶籍亦早已移除,「因為仔女多年前已各自結婚搬出,所以已除晒名,現單位只得兩老」。但她重申,重新加名的目的只是為了方便留宿照顧兩老,,同時也語帶感慨地表示,「將來嘅野無人知,想一次過了解下姐!」
網民質疑背後動機:又係為咗繼承間公屋
對於樓主希望重返公屋戶籍的訴求,網友意見兩極,不少人表示可申請加名,但由於各區辦事處主任做法都有不同,建議樓主最好還是詢問所屬的屋邨辦事處,有需要時可尋求社工幫助。但亦有網友表示,公屋戶籍一旦除名便很難重新加名,並在留言中分享經驗,指其早年結婚辦理公屋除名時,當時主任便再三提醒她,「除咗唔可以加返,有需要要自己從新排過」。
不過,亦有許多網民質疑樓主的動機,直指照顧老人和繼承公屋是兩回事,「想加名入戶,最終目的唔係照顧,係繼承!」、「直接住入去照顧就係啦,加名意思大家都知」、「又係為咗繼承間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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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長者公屋加名
如果申請人是為了照顧年滿70歲的長者戶主而申請加名,可申請下列4類人士在公屋單位作「有條件暫住」,以便年邁戶主得到照顧︰
- 負責照顧戶主的成年子/女(若戶籍內已有成年子女、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或「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或
- 負責照顧戶主的兄/弟/姊/妹(只限一名)及其家人;或
- 須依靠戶主的18歲以下內孫/外孫;或
- 須依靠戶主的受供養親屬
有條件暫住︰暫住≠加名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親人暫住的住戶須具備有效文件證明彼此關係,並須每6個月申報居住狀況。當照顧戶主的需要或依靠戶主的條件不再存在時,有關人士須於3個月內遷出公屋單位,亦不會具備繼承權。
如果暫住人士如有長期的住屋需要,應透過申請公屋來解決住屋問題,或聯同戶主參加「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以獲得提早編配公屋。
公屋除名還可以住嗎?
根據房委會的規定,現時公屋加名必須為香港居民,但無需符合居港滿7年的規定,並須符合一系列基本要求,才可加入戶籍之內,而非單純由戶主決定︰
公屋加名準則︱8類人士可申請加入戶籍
申請人類別 | 房委會加名準則 | |
戶主的配偶 | 戶主的配偶 | |
新生/18歲以下兒童 | 新生嬰兒或18歲以下的兒童,其父母均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如父母只有一人為認可成員(包括︰鰥夫、寡婦、離婚人士或配偶並非香港居民等),其配偶必須原屬可加戶類別;在成功加戶後(加入戶主的兒女除外),其他成員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或兒女,他們並須於遷出時取消戶籍 | |
已婚子女的家庭 | 戶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已婚子女的配偶和該名已婚子女的18歲以下的兒女(該名已婚子女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而加戶後,其他成員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或兒女,他們並須於遷出時取消戶籍) | |
受供養的父母 |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的父母 | |
受供養的祖父母 |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的祖父母 | |
特殊受供養親屬 | 在特殊情況下恆久依賴戶主照顧的受供養親屬,例如受供養親屬是殘疾人士或戶主18歲以下的內孫/外孫(就戶主18歲以下的內孫/外孫而言,須證明該內孫/外孫需依賴戶主照顧,而戶主或其配偶須具備證明文件證實他/她是該內孫/外孫的合法監護人(包括但不限於在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下由法院作出的命令及/或符合該條例要求下的委任文件),在符合其他加戶條件下,戶主可申請將該內孫/外孫加入戶籍之內) | |
改建一人單位住戶 | 現居「改建一人單位」而又符合「自動編配」計劃的住戶,可申請加入年滿60歲或以上的親屬 | |
年長租戶的成年子女 | 年長租戶的一名成年子女,但須按以下情況處理︰ .如果戶籍內沒有成年子女,年長租戶則可申請加入最多一名成年子女(及其家庭成員,如適用) .如果年長租戶的戶籍內已有成年子女(不論其婚姻狀況為何),便不得申請加入其他成年子女 |
公屋加名要幾耐?
公屋加名的審批時間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答案,但如果是已除名子女重新加名,所需時間最長可能需要半年以上,以審核是否有「真正需要」、是否涉及濫用資源等;相比之下,「有條件暫住」則只需等待數星期至數個月︰
公屋加名情況 | 審批流程複雜度 | 預計所需時間 |
已除名子女重加 | 需審核是否有「真正需要」、是否涉及濫用資源,審批嚴謹 | 數個月不等,甚至可能需要半年以上 |
有條件暫住 | 審核相對較快,但仍需核實照顧需求 | 數星期至數個月 |
公屋加名需要什麼資料?
根據公屋加名表格,申請人需要向房屋署提交以下文件,以證明新成員的身份、關係和經濟狀況:
- 戶主及新成員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 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明、領養文件等)
- 除名證明(如適用,證明申請人之前已遷出)
- 證明新成員在公屋單位持續居住的證據(如因照顧父母則需提供醫療記錄、陪診記錄、或有新成員姓名的水電煤賬單、銀行月結單等)
- 申報前12個月的新成員及戶主的入息證明(如糧單、僱主證明信)
- 資產淨值證明(如銀行存款、投資、車輛等)
- 醫生證明信(證明戶主有長期或迫切的健康和護理需求)
- 物業擁有權證明(聲明新成員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公屋加名資產審查
除了「新生嬰兒或18歲以下兒童」可豁免資產審查外,所有申請加入戶籍的人士(包括戶主及所有成員)都必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
1.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的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為經修訂後的「富戶政策」所用的水平,以下為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指定限額如下︰
家庭人數 | 每月入息限額 (2025/2026年度公共租住房屋入息限額2倍) | 每月入息限額 (2025/2026年度公共租住房屋入息限額的3倍) | 每月入息限額 (2025/2026年度公共租住房屋入息限額的4倍) | 每月入息限額 (2025/2026年度公共租住房屋入息限額的5倍) | 資產淨值限額 (2025/2026年度公共租住房屋入息限額的100倍) |
1人 | 26,180元 | 39,270元 | 52,360元 | 65,450元 | 1,310,000元* |
2人 | 40,460元 | 60,690元 | 80,920元 | 101,150元 | 2,030,000元* |
3人 | 50,200元 | 75,300元 | 100,400元 | 125,500元 | 2,510,000元* |
4人 | 62,000元 | 93,000元 | 124,000元 | 155,000元 | 3,100,000元 |
5人 | 77,300元 | 115,950元 | 154,600元 | 193,250元 | 3,870,000元 |
6人 | 90,880元 | 136,320元 | 181,760元 | 227,200元 | 4,550,000元 |
7人 | 99,860元 | 149,790元 | 199,720元 | 249,650元 | 5,000,000元 |
8人 | 111,660元 | 167,490元 | 223,320元 | 279,150元 | 5,590,000元 |
9人 | 123,140元 | 184,710元 | 246,280元 | 307,850元 | 6,160,000元 |
10人或以上 | 134,360元 | 201,540元 | 268,720元 | 335,900元 | 6,720,000元 |
* 1人、2人及3人的小家庭,如成員全部超過55歲,其資產淨值限額與4人家庭的限額相同,即3,100,000元
2. 住宅物業權審查
「住宅物業權審查」即申請人及/或其家庭成員在香港並無︰
- 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任何權益;或
- 簽訂任何有效且持續存在的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
-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或
- 為任何死者遺產的受益人,如遺產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土地
註︰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物業、未落成的私人住宅物業、經屋宇署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土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公屋子女繼承
至於公屋繼承問題方面,不少人也好奇「公屋戶主去世後可否轉子女當戶主?」其實如果公屋戶主去世後,子女是不可以自動繼承戶主身份,而是需要接受「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和「住宅物業權審查」才能申請成為新戶主。
根據房屋署資料,「公屋繼承」在法律上稱為「批出新租約」(或「轉戶主」)。當原戶主身故或遷出後,公屋租約並非自動轉移,而是房委會審批給予單位內的認可家庭成員一份新租約的過程。
戶籍內在生配偶最優先繼承公屋
要成功繼承公屋,子女必須是租約上或經房署批准的「認可家庭成員」,同時房委會會根據家庭狀況和資格,劃分審批途徑:
戶籍內有在生配偶 | 戶主身故或遷出後,租約將無條件地批予在單位內居住的配偶 | 最優先權: 配偶可獲豁免所有審查(入息、資產及物業) |
戶籍內無配偶,但有其他認可成員 | 租約可批予在單位內居住的其他認可家庭成員(包括子女、孫兒等) | 必須接受「雙重審查」: 需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 |
公屋繼承審查豁免情況
雖然大多數子女繼承個案都需要經過審查,但有幾類情況可獲得豁免「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大大提高成功繼承的機會!
- 戶主配偶︰在單位內居住的已故戶主配偶
- 全體長者家庭︰單位內所有家庭成員均年滿60歲或以上
- 傷殘津貼家庭︰單位內所有家庭成員均領取或符合資格領取社署發放的傷殘津貼
- 綜援家庭︰單位內所有家庭成員均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家庭
- 特定公屋計劃︰在「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或「現居長者租戶的戶籍改善計劃」下指定長者為戶主的家庭
公屋轉名資格
而至於公屋轉名方面,在廣義上指「更換戶主」,當中涵蓋了最常見的兩種情況︰
公屋轉名情況 | 租約 | |
戶主身故/遷出 | 舊約終止,批出新租約(即等同「公屋繼承」) | 最常見、條件最清晰的「轉戶主」方式 |
戶主在生時申請轉名 | 舊約持續,變更戶主 | 最嚴格、最難獲批的「轉戶主」方式 |
公屋轉名手續
如果戶主在生,但因特定原因提出申請(例如戶主年邁或健康狀況極差),需將行政責任轉給子女。對於這種情況,房署基本上都極少批准,就算獲批都需要極充分理據及嚴格審核,以避免申請人因逃避富戶政策審查,而出現濫用公屋資源等情況。
公屋轉名審批要求(通常只在2種特殊情況下批准) | |
情況一︰戶主配偶互轉 | 戶主將戶主身份轉給配偶,通常較易獲批 |
情況二︰「綠表」抽中資助房屋 | 戶主成功購買綠置居或居屋,須交回公屋單位。此時房署可批准將戶主身份轉給戶籍內且未參與購樓的家庭成員,以讓他們繼續居住 |
註︰申請轉名的家庭成員(新戶主)和整個家庭,可能需要接受全面的入息及資產審查外,如果涉及轉名予子女,新戶主更須簽署承諾書,承諾與原戶主和諧生活及克盡孝道,並在正常情況下不申請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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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Facebook@公屋討論區、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房屋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