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外婆瞞報資產 一家被收公屋+禁申請5年 39歲婦入稟質疑富戶政策違憲

文: 程家健
2024.07.02

一家4口40年前獲批沙田一公屋單位,至9年前申請重新輪候公屋獲批,卻被房委會發現外公外婆在港持有物業,導致外孫女所住單位被收回,且5年內不得申請公屋。外孫女不滿房委會假定她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員都有份參與瞞報資產,懲罰亦過於嚴苛,故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有關決定。

申請人是39歲沙田新翠邨新傑樓租戶洪思恩,建議答辯人為房屋委員會。據申請書指,洪思恩外婆曾秀萍、外公、母親及舅父於1984年獲批新翠邨新傑樓一個單位。洪思恩於1985年出生,至1996年與父親及弟弟加入該單位戶籍,及後該單位戶籍只餘下洪思恩、外婆、舅父及弟弟4人。

外婆身故後被揭持有物業 一家四口公屋單位被收回

洪思恩外婆於2015年申請重新輪候公屋,至2023年9月獲編配單位,但於同年11月離世。屋邨辦事處及後發現,洪思恩外婆與外公聯名持有太子白揚街一個唐樓單位。由於外婆並未申報在港持有物業,房委會故於今年2月向其一家4口發出「終止租約通知」及「遷出通知書」,需於今年3月31日之前遷出位於新翠邨的公屋單位;洪思恩、其舅父及弟弟於5年內均不得申請公屋,即使日後獲批公屋都不會獲編配至地理位置、樓齡及樓層較之前為佳的單位。

不滿被假定參與瞞報 39歲女入稟高院申司法覆核

洪思恩認為不得申請公屋屬十分嚴苛懲罰,同時認為一家4口被假定為一同隱瞞外婆擁有物業的主張令她們無法反駁。她又指外婆是文盲,未必有意瞞報資產,而她本人亦對外婆虛報一事並不知情。

她認為,房委會懲罰漏報資料的租戶時毋須牽連其他家庭成員,亦不應盲目跟從「富戶政策」,約束其酌情決定權,故於上周五(6月28日)入稟高等法院尋求司法覆核,質疑房委會有關決定及「富戶政策」違憲,要求法庭撤銷限制她在5年內不得申請公屋,以及不得獲編配較佳單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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