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昨日(9日)公布,4名公屋居民分別因在申報入息及資產,以及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未有申報在港持有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公屋入息限額100倍,被判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或1萬元。
個案1:一名居住於順利邨的公屋居民於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及於2023年填寫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申請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經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中西區的住宅物業。
個案2:一名居住於彩德邨的公屋居民於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其二人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196萬元。調查後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鴨脷洲的工廈物業之一半業權,估值約620萬元,因此已超逾上述資產限額。
個案3:一名居住於厚德邨的公屋居民於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將軍澳區的住宅物業。
個案4:一名居住於平田邨的公屋居民於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屯門區的住宅物業。
4人被判罰款及監禁14天 署方已收回1個單位
個案1的公屋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在申請居屋時向房委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分別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及第26(2)條而被檢控;個案2至4的公屋居民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上述公屋居民於本周一(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各被告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各罰款5,000或1萬元。房屋署已於6月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並正跟進處理其餘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