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再就業|「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最高可獲$2萬 申請資格+詳情一文睇清

文: 蘇麗儀
2025.09.04

【中年再就業/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申請/攻略/懶人包】為鼓勵中高齡人士投入勞動市場,勞工處於2024年7月15日推出為期3年的「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為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的40歲或以上人士提供再就業津貼,增加他們重投工作的誘因。每名合資格人士在計劃推行期間可獲最多20,000元再就業津貼。再就業津貼的預算開支約為1.2億元,預計可惠及6,000人。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40歲中高齡人士重投就業市場

行政長官在2024年《施政報告》宣布推行為期3年(即日起至2027年7月14日)的再就業計劃,以鼓勵40歲或以上中高齡人士重投就業市場,增加社會勞動力。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參加資格

參加計劃的人士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包括年滿40歲或以上、參加計劃前在香港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包括受薪工作、自僱工作或經營業務)、可在香港合法受僱(不包括來港就業、就讀、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或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的人士)、與僱主沒有親屬關係,以及並非受僱公司的東主、合夥人或董事。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每人最高可獲2萬元

每名合資格人士在計劃推行期間可獲發再就業津貼的上限為20,000元。

 連續完成6個月(每名)連續完成12個月(每名)
全職工作最高可獲10,000元就業津貼最高可獲20,000元就業津貼
兼職工作可獲半額就業津貼(即5,000元)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最少工作時數

全職工作(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及每周工作時數最少30小時
兼職工作(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及每周工作時數少於30小時
合資格「散工」(按非連續性合約受僱)符合兼職定義︰每連續30天內的總工作時數達76小時
符合全職定義︰每連續30天內的總工作時數不少於128小時
(計算每30天時段的總工作時數以不多於5名僱主為限)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缺勤/中途轉工安排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1. 中途轉工安排

計劃容許參加者中途轉工的!

但無論合資格僱傭期是否曾中斷,參加者須就每份新工作於入職後1個月內,以《申報就業表格》向勞工處申報。如果未能在指定限期內呈報,該就業個案將不能用作申領津貼。

中途轉工津貼發放安排

如果參加者在離職後重新受僱於另一份合資格工作,兩份工作之間的中斷日數多於或不少於30天,安排如下︰

兩份工作之間中斷日數不多於30天已累積的合資格僱傭期及其連續性不會受到影響
兩份工作之間中斷日數多於30天參加者的合資格僱傭期須重新計算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2. 僱傭期間缺勤安排

計劃將根據缺勤的性質,按以下3種類別處理︰

第一類.根據《僱傭條例》而放取的休息日;
.法定假日;
.有薪年假;
.產假;
.侍產假或;
.可享有疾病津貼的「有薪病假」等
整段缺勤期間均可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
第二類.僱主給予僱員優於《僱傭條例》的「病假」(不論是否有薪)或;
.僱員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而放取的工傷假期
連續30天或以內的缺勤期間可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但超出30天的日數不會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
第三類僱主給予僱員上述第一類及第二類以外的假期
例如事假、培訓學習假或婚假等
連續30天或以內的缺勤期間可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但超出30天的日數不會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且被視為已中斷其僱傭期)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申請流程

每位參加者在計劃推行期內(即2024年7月15日至2027年7月14日期間)只須登記參加計劃一次。

👉 即按此申請 👈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流程一:登記方法

參加者可在計劃網頁登記,或在計劃網頁下載並填妥《參加者登記表》後,親身或郵寄交回勞工處就業中心或服務機構的服務點(如有需要,參加者可前往就業中心尋求協助。)

參加者成功登記後會收到電郵確認通知,電郵內有其登記資料及登記參考編號(如未能提供電郵地址,應前往就業中心尋求協助。)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流程二︰尋找工作

參加者可自行尋找工作,或在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網站 、就業中心及行業性招聘中心等途徑,獲取職位空缺資訊(參加者必須與僱主有直接僱傭關係。)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流程三︰申報就業個案

參加者成功就業後,須於入職後1個月內,以《申報就業表格》向勞工處作出申報(表格亦可向就業中心或服務機構索取紙本。)

呈報首份就業個案時亦需要遞交《參加者承諾書》,以及提交或出示工作證明(如僱傭合約、工資紀錄、出勤紀錄或員工證件等。)

註︰如果參加者未能提供任何受僱證明,僱主可在《申報就業表格》的第二部分簽署,協助確認參加者的受僱資料。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流程四︰申請計劃津貼

參加者在連續完成6個月工作後,須於其後2個月內向勞工處遞交已填妥的《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申請「第一期津貼」(表格亦可向就業中心或服務機構索取紙本。)

另外,在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後,須於其後2個月內向勞工處遞交已填妥的《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申請「第二期津貼」(表格亦可向就業中心或服務機構索取紙本。)

註︰參加者須就每一期津貼,在時限內遞交一份《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不可待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後,才一併申請兩期津貼。

參加者在提交《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時,須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工作證明予勞工處審核(如工資紀錄、出勤紀錄、強積金供款紀錄或其他公司書面證明等。)

註︰如果參加者未能提供上述任何文件,須遞交由僱主簽署的《僱主聲明書》作為受僱證明,確認參加者的僱傭期。勞工處確認遞交的資料為完整準確後,會以支票形式發放津貼。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常見問題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Q&A︱1. 僱主可否同時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

 可以的!僱主聘用了「再就業津貼計劃」參加者,亦可為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的參加者提供在職培訓,並獲發放在職培訓津貼。勞工處會相應延長僱主在「中高齡就業計劃」可獲在職培訓津貼的期限。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Q&A︱2. 會否影響申請綜援/在職家庭津貼/長者生活津貼?

 不會影響的!任何人士領取「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下的再就業津貼,都不會影響他們就各項由政府提供,須經濟審查的社會福利計劃(如綜援/在職家庭津貼/長者生活津貼)的申領資格。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Q&A︱3. 再就業津貼會否被視為應課稅入息?

會!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1)條,「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須課徵薪俸稅。第9(1)(a)條進一步界定「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包括不論是得自僱主或他人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工資、費用、佣金、花紅、酬金、額外賞賜或津貼。稅例第8(1)條所指的入息不僅限於納稅人在受僱期間所賺取的入息,還應包括其擔任或身為僱員所獲支付的款項,以及其在過去、現在和將來提供服務所得的報酬。根據上述確立的法律原則,即使再就業津貼由勞工處而非僱主發放,該津貼屬於「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故須課徵薪俸稅。

註︰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資料以主辦方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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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計劃

勞工處將於7月15日推出為期3年的「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旨在鼓勵中高齡人士投入勞動市場。

年滿40歲或以上,且在計劃推出前已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並可在香港合法受僱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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