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屋戶回港後可否再申請公屋?有網民代友人發問,指對方一家數年前出售自置公屋後移民,現在想回流香港申請公屋,疑惑是否符合申請資格。房委會就表示,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前業主並不合資格申請公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5大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資格的申請。
同場加映:
一名網民日前在Facebook群組「公屋討論區」發文,表示友人一家數年前出售自置公屋後移民,現在想回流香港申請公屋,未知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其遂代對方詢問網民「佢仲可唔可以申請公屋呢?」事主亦疑惑如其他家人曾擁有非公屋物業,要相隔多久才可申請公屋。
帖文一出即引來網民熱議,有人解答事主的疑問,但也有人認為其友人一家有錢移民和買樓,回港後不應佔用公屋資源。
5大條件符合申請公屋
據房委會資料,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前業主/前聯名業主/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資格的申請:
1. 經法庭裁定破產;
2.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3.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4.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5. 家庭涉及社會因素及健康理由 (如適用),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者及/或其家庭成員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並提供有關資助物業的土地註冊處前業主和現業主紀錄,以供房屋署考慮。
申請公屋不可擁有物業
由簽署「公屋申請表」(申請表)當日起計,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該日為止,申請者及家庭成員在香港並無:
- 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任何權益(包括任何死者遺產的受益人,如遺產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業)。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 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
-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