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房署積極打擊公屋濫用個案。一名先天失明的長者劉漢良,早前因漏報亡母遺贈的六分一物業業權,遭房委員會收回其公屋單位。劉其後提出上訴亦遭駁回,並於本周一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事件引起社會關注。有市民質疑房署執法過嚴,甚至直言「同叫阿伯去自殺無分別」;但亦有聲音認為規則面前一視同仁,殘疾不應成為違規的擋箭牌。
六旬失明翁漏報1/6業權遭收公屋
申請人為劉漢良,已達65歲退休年齡,與妻子同為失明人士。退休前,他在香港失明人協進會擔任兼職資訊科技助理,自1996年起與家人居於大坑東邨公屋單位。
去年4月,劉漢良按富戶政策要求進行申報資產時,未有如實申報已繼承亡母物業中六分之一的業權。房屋委員會發現後,認為他不符合繼續居住公屋的資格,並於同年10月發出通知,要求收回單位。劉漢良其後提出上訴,但最終被駁回,他於本周一(11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收樓決定。
上訴審裁小組:中間過程不重要
房委會指出,劉漢良於2000至2024年間共進行了13次申報,但從未申報他持有一個馬頭圍道物業的六分一物權,指他涉嫌虛報。上訴審裁小組在聆訊時亦指出,「中間的過程其實已變得不重要,因為你簽了名、剔或交叉了,都會產生法律後果」,同時又質疑劉漢良收到遷出通知書後,為何沒有即時轉讓業權。
▼3大房委會收回公屋理據▼
六旬失明翁提6大上訴理據
據了解,劉漢良母親在2000年逝世,同年他與5名兄弟姊妹各繼承土瓜灣馬頭圍道物業的六分一業權,該物業一直由胞弟獨自持有並長期居住,劉漢良強調自己從未因此獲益。此外,他指出其母曾表示,自己並非單獨持有該物業,因而誤以為無需作出申報。
劉漢良表示,去年4月的申報表由其子女填寫,但他們並不知道其持有該物業業權,加上房委會未有主動提供點字申報表,造成申報過程障礙。他又提到,遞交申報表時,職員曾詢問他是否購置物業,他當時回答「沒有」,其後在被要求簽署聲明時,亦未有提供任何便利視障人士的協助方式,質疑整個過程構成間接歧視,做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針對審裁小組質疑為何未即時轉讓業權,劉漢良回應此舉是「無私顯見私」,並稱其已於今年3月上訴後,已將其六分一業權贈予胞弟,惟隨即接獲房委會發出的遷出通知書,要求他在翌月遷出單位。劉漢良坦言,自己已達65歲退休之齡,加上與妻子同為失明人士,實在難以租住其他單位,另尋覓居所亦難以適應新環境。
▼失明長者6大上訴理據▼
▼公屋收回時間線▼
網民:同叫阿伯去自殺無分別
事件曝光後引起廣泛討論,不少網民認為房委會執法過嚴,忽略人情與弱勢處境,「1/6仲要無收錢都要收公屋」、「阿伯又老又盲,瞓街都生存唔到喎」、「得捉富戶捉到矯枉過正」、「呢單真係過曬火位喎,明顯冇濫用公屋」。
亦有網民指出,即使法理成立,亦應考慮人情層面:「哇,邊個局長咁有人性?」、「房署好多規則其實違憲,有錢打上終審實贏」、「搞著個盲嘅,個官多數判個阿伯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