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糾紛,日嘈夜嘈,想分戶可以點做?根據房屋署分戶政策資料,要成功申請公屋分戶,須符合其中一個公屋戶條件,以及具備及提供值得體恤的理由,方可受理。想知自己是否合符資格?申請公屋分戶又要進行哪些審查?即刻睇內文了解點申請啦!
公屋分戶方法懶人包
公屋分戶條件
申請人必須為「必須遷置類別的合住戶」或「自願合住戶和家庭組合住戶」其中一類公屋租戶,才可申請公屋分戶。
1. 必須遷置類別的合住戶
這類租戶通常是指過往因受清拆或重建舊區重建等原因,而被迫與無關係人士或非直系親屬合住,屬於優先處理分戶的對象。
2. 自願合住戶和家庭組合住戶
這類租戶須具備及提供值得體恤的理由,例如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不和或其他特殊情況,才可受理。
公屋分戶理由
上述提及申請者必須具備及提供值得體恤的理由,支持分戶申請才可受理。因為分戶政策是房屋資助的一種,當申請者獲分配另一單位時,無疑地變相會延長其他公屋申請人的輪候時間。因此,為確保公共資源不被濫用,申請公屋分戶的理由較多情況涉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嚴重不和、家庭暴力等情況,房屋署為防範這些不幸事件再次發生,或會酌情考慮為涉事家庭分戶。
但如果部分家庭成員表明不希望分戶,其他成員的申請亦不被受理。房屋署會根據申請者的具體情況進行評估,決定是否轉介至其他政府部門進行進一步處理,例如轉介至社會福利署以獲得支援。
公屋分戶入息
公屋分戶申請人須接受「全面經濟狀況審查」,以及通過「住宅物業權審查」,方可受理。值得留意的是,如果申請者屬「必須遷置類別的合住戶」,則要求編配另一單位的分拆戶須通過「住宅物業權審查」; 如果屬「自願合住戶和家庭組合住戶」,原住戶和分拆戶均須接受「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
公屋分戶「全面經濟狀況審查」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主要是對申請者的入息及資產淨值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公屋的入息和資產限額。以最新公屋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為基準,公屋住戶的入息不得超出入息限額之5倍,而家庭總資產淨值不得超出入息限額之100倍,否則便會被終止租約,須遷出公屋單位。
公屋分戶「住宅物業權審查」
「住宅物業權審查」是對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的物業權益進行的審查,主要檢查申請者以下幾個方面:
- 是否擁有或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包括住宅樓宇、未落成的住宅樓宇、以及用作居住用途的土地等。
- 是否已簽訂任何協議以購買香港的住宅物業。
- 是否持有任何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的50%以上股權,這也會被視為擁有該物業的權益。
如果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的一方,符合「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則可以申請在新界寶田中轉房屋暫住,但居住期不得超過一年,而且期間須繳交市值暫准租用證費。
公屋分戶申請表
公屋分戶申請需要填寫「公共租住房屋申請表」(HD300C),這是申請公屋分戶的主要表格。申請者需根據「公共租住房屋申請須知」填寫個人資料、家庭成員資訊及其他相關信息,並附上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和聲明書,其後須在三個月內寄回或遞交至房屋署申請分組。房屋署將對提交的申請表進行初步審核︰
- 如果資料不全或未妥善填寫,有可能導致申請被退回。
- 如果通過初步審核,申請者將被約見進行詳細資格審查,以核實其符合分戶的條件。
有關公屋分戶申請表格可在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官網下載,或在各公共屋邨辦事處、房屋署申請分組及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諮詢服務中心免費索取。
公屋分戶申請
如果申請獲得批准,分拆戶將有以下兩種選擇:
1. 獲配另一公屋單位
分拆戶可以選擇接受房屋署編配的另一個公屋單位,而獲配的單位將根據房屋署的資源和政策進行分配,並按分拆戶的人數,為該家庭另行編配一個適合面積的居住單位。但如果原住戶的家庭成員人數,低於最少居住人數規定,則須遷往一個適合面積的居住單位。
2. 以綠表資格申請其他資助自置居所計劃
分拆戶也可以選擇以綠表資格(有效期一年)申請其他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這意味著他們可以考慮購買私樓或其他類型的住宅,而不僅限於公屋編配。
但無論選擇哪一種方案,原住戶和分拆戶都需遵循正常程序,並在「富戶政策」下每2年申報一次家庭入息及資產,包括是否擁有香港的住宅物業,以確保公共房屋資源不被濫用,同時滿足有居住需要的市民的需求。
公屋分戶問題︰居住環境擠逼想分戶?
如果因結婚、生育及家庭團聚等原因而令居住環境變得擠逼,建議應申請房委會轄下的調遷計劃,申請遷往較大單位,而非申請公屋分戶。但如果申請者為「必須遷置類別合住戶」,房署亦會優先處理他們的公屋分戶個案。
公屋分戶問題︰公屋計分制點計?
如果該住戶曾在「屋邨管理扣分制」下被扣分,在獲配額外公屋後,該有效分數將會計算入現時公屋單位戶主的一方,而另一方則不會有任何累積分數。
公屋分戶問題︰公屋分戶要幾耐?
公屋分戶富查時間可能需要幾個月至數年的時間,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因家庭暴力或極端家庭糾紛,分戶申請可能會被優先處理,但仍需遵循相應的審查程序。
根據房屋委員會的數據,截至2024年第三季,公屋的平均輪候時間為5.5年。這意味著,即使分戶申請獲得批准,實際上獲得新單位的時間仍然可能相當長。
離婚公屋分戶
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婚姻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不過,如果雙方因離婚而未能就公屋的租住權達成協議,我們會按現行離婚政策處理。
離婚公屋分戶︱離婚政策
根據離婚後的情況,房屋署會決定哪一方可以繼續居住在原有的公屋單位。
1. 擁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
在沒有其他人有權使用該公屋單位,該方通常可以繼續居住在原單位的優先權。
2. 沒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
一般需要遷出原有的公屋單位,並尋找其他居住地點。
3. 雙方均擁有子女的管養權
房屋署則會考慮為每一方分配獨立的公屋單位,但需要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
離婚公屋分戶︱住屋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並無擁有物業的一方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時,他/她可以申請在新界寶田中轉房屋暫住,但居住期不得超過一年,而且期間須繳交市值暫准租用證費。
同時,他/她亦可以透過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他在現租約下居住在公屋單位的年期,但以3年為限。
「有條件租約」計劃
由於申請離婚所涉及的法律訴訟程序需時很長,如果帶著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有急切需要居所,如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房署會按社會福利署的推薦,從「體恤安置」轄下的「有條件租約」計劃配額中,為他們安排暫住另一公屋單位。
「有條件租約」政策涵蓋範圍
- 沒有子女的配偶
- 離開婚姻居所而沒有帶同「受供養子女」的配偶
而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有條件租約」的受惠人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 」及「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並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管養權,才可把「有條件租約」轉為正常租約。而未能通過規定的「有條件租約」受惠人須退回公屋單位。不過,如果他/她仍然有資格獲「體恤安置」,房署仍會以正常租約,把「有條件租約」下出租的單位批租的。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如有疑問請查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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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分戶政策、房屋署、離婚後的住屋安排政策